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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551 未有定論

– 遺失了投訴人的醫生證明書,以致他在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下獲發的金額被扣減;以及 2) 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人就該計劃的上訴方法提出的查詢

政府覆文 · 年報2019 · 第 243 頁

背景

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八年一月,他向社會福利署(社署)申請交通意外傷亡援助,並提交了「醫生紙」(即病假證明書)等文件。 同年六月五日,社署轄下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意外援助組)發出「申請獲准通知書」(六月五日通知)。投訴人發現六月五日通知列出的援助金低於他應得的金額,遂於同月十一日向意外援助組職員查詢。該組職員覆稱「中間有接近一個月的醫生紙冇咗」,投訴人須再提交「醫生紙」。投訴人表示,他在申請時已交齊有關「醫生紙」。他遂要求職員解釋為何遺失了部分「醫生紙」。職員未能回應。他惟有再度提交有關「醫生紙」。同月十三日,意外援助組發出「申請獲准通知書」(六月十三日通知)告知投訴人覆核完畢,並向他補發另一筆援助金。 六月五日通知及六月十三日通知註明:投訴人如有不滿,可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辦事處(上訴辦)提出上訴。投訴人致電意外援助組查詢上訴辦的電話號碼。該組職員覆稱上訴辦並無電話號碼。 投訴人指斥意外援助組(a) 遺失了他所提交的「醫生紙」,以致援助金減少;以及(b) 沒有適當回應他有關上訴辦的電話號碼的查詢。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就意外援助组有否遺失了部分「醫生紙」(涵蓋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至九月七日的病假期),投訴人與社署各執一詞。在缺乏獨立佐證的情況下,申訴專員公署(公署)無法判斷實情。因此,就投訴點 a),公署未有定論。 不過,公署認為,意外援助組在投訴人提交申請時,若能即時向他指出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至九月七日時段並無「醫生紙」,並要求他確認,那或可避免誤會。 此外,公署留意到,六月五日通知及六月十三日通知均列出 “17/07/2017 - 06/10/2017”為「病假期」。社署向公署解釋,電腦系統編印「通知」時,只會顯示申請人提交的「醫生紙」中的首尾兩天,作為「病假期」。公署認為,社署有需要就此作出改善。 投訴點 b)就意外援助組職員有否告知投訴人上訴辦並無電話號碼,公署在缺乏獨立佐證的情況下,亦無法判斷實情。因此,就投訴點 b),公署亦未有定論。 公署對這個案的結論是:這宗投訴未有定論,惟社署有待改善的地方。 公署建議社署(a) 若發現申請人未有就所有其聲請的病假提交相關的「醫生紙」,應即時要求申請人確定他是否仍有「醫生紙」未提交; (b) 考慮在「申請獲准通知書」準確地列出獲發援助金的「病假日期」;以及(c) 考慮在「申請獲准通知書」註明上訴辦的電話號碼。 公署欣悉,社署接受該署以上的建議。

當局的回應

社署接納並已完成跟進公署的三項建議(a) 社署已提醒個案職員,當申請人提交病假證明書時,應即時向申請人確定是否仍有病假證明書未提交,並在工作人員報告內清楚註明; (b) 「申請獲准通知書」上已經準確列出申請人提交申請的留醫/病假期、合格日數和可得援助金額;以及(c) 「申請獲准通知書」上已經註明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的電話號碼。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