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為小巴加設梯級制訂清晰規定; 加設梯級的規格只憑驗車主任決定;以及 3) 屢次更改有關加設梯級的規定
背景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運輸署以行政指令要求公共小巴加裝梯級,但規格不清及朝令夕改。 投訴人表示,他們的小巴在二零一七年出車,只用了八個月便被運輸署指中門之梯級不符合規格,未能通過驗車。其後,他們按運輸署的圖則,自費安裝了新梯級,但仍被驗車主任指未完全符合要求,但可酌情通過。投訴人擔心來年又會被運輸署指不符合要求,屆時又要耗時費錢重新安裝梯級。總括而言,投訴人不滿運輸署(a) 就梯級所訂的規格不清晰; (b) 梯級是否符合要求只憑驗車主任的決定;以及(c) 梯級的規格朝令夕改,使作為車主的他們無所適從及蒙受損失。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運輸署已解釋,於制訂中間梯級的設計和規格前,曾徵詢小巴業界的意見、參考日本同類型梯級的設計、實地測試梯級的模型,以及邀請長者團體試用,然後再按所得結果制訂梯級的規格及技術規定文件,供車主及營辦商作依據改裝小巴。 運輸署表示,由於公共小巴涉及不同汽車品牌和型號,車輛中門位置的原有梯級大小尺寸會有所不同,因此該署以比例方式,而非劃一尺寸,列出有關尺寸要求,以便車主及營辦商可按其小巴情況安裝合適及合規格的中間梯級。 公署認為,運輸署因應不同品牌/型號的小巴有差異而以比例方式列出尺寸規格,以確保各小巴安裝的中間梯級能配合該車情況,是合理的做法。公署理解,一般車主未必能掌握以比例方式顯示的尺寸標準,惟相關的製造商應可理解該規定文件,按個別小巴的情況加裝合規格的中間梯級。公署留意到,運輸署亦已將有關規格交予各相關小巴車輛製造商/本地代理參考。因此,公署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 投訴點 b)驗車人員在驗車時會根據規格文件所列的規定檢查中間梯級。公署認為,運輸署既已制訂標準規格供驗車人員作依據,就如檢驗車輛其他部分一樣,即使交由驗車人員評定小巴裝置的梯級是否符合要求,亦符合其一貫做法。公署已審閱投訴人的小巴分別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及六月二十二日獲發的車輛檢驗報告及修理通知令。公署留意到,六月二十一日的測試被評為不合格是由於「乘客出入口上落梯級的中間梯級沒有安裝」,而非已安裝中間梯級但梯級不符合規格。六月二十二日,該小巴獲評定測試合格。總括而言,並無資料顯示交由驗車人員決定中間梯級是否符合要求的做法有不當之處。因此,公署認為,投訴點 b)不成立。 投訴點 c)公署認為,運輸署當初推出有關措施,是為了幫助長者及有需要人士上下車,其本意良佳。其後因應多名乘客絆倒受傷而收回有關要求,亦可算是反應迅速。然而,運輸署於不足一年內兩次推出中間梯級的不同規格,其後又兩度收回,難免會令車主及營辦商感到該署的決定朝令夕改,亦增加他們改裝梯級之負擔。 運輸署認為,由於裝有中間梯級的公共小巴數目尚少,乘客在下車時未必充分意識到有該梯級。公署認為,既然加裝梯級的成本只是 4,000元,運輸署要求所有小巴安裝中間梯級(除非基於其設計限制不適宜安裝),對業界來說亦不會是沉重的負擔。另一方面,從運輸署的觀察可見,相當部分的乘客(包括長者)根本不會用中間梯級,亦有不少乘客差點絆倒,可見有關措施的設計原意與實際操作的效果有很大落差。公署認為,運輸署應從是次事件汲取經驗,日後在考慮類似的新措施前,可先作出試行,並派員到小巴上觀察,確保有關措施的效益後,才全面推行。 此外,公署同意運輸署的檢討結果,於推行加裝中間梯級前,充足的宣傳,讓市民有充分預備需留意該新增梯級,尤其重要。運輸署推行中間梯級,主要依賴車站及車內的海報及貼紙,以及電台聲帶作宣傳,未免不足。再加上裝有中間梯級的小巴只佔甚低比例,乘客日常多數仍會乘搭沒有中間梯級的小巴,偶然遇上已改裝的小巴時難免不適應,易生意外。綜合以上分析,公署認為,投訴點 c)不成立,但該署另有缺失。 公署建議運輸署(a) 日後推行類似新措施時,應考慮先作試行,確保其效益後才全面推行; (b) 須作充足宣傳,讓市民有充分預備使用新措施;以及(c) 在可行情況下,考慮一次過推行有關措施,以便市民適應。
當局的回應
運輸署接納公署提出的全部建議。運輸署承諾在日後推行類似新措施時,會考慮先作試行,確保其效益後才全面推行,並且會作充足宣傳,讓市民有充分預備使用新措施。此外,在可行情況下,運輸署會考慮一次過推行有關措施,以便市民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