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對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採取執法行動
背景
投訴人曾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表示新界某屋宇( 號屋)地下單位的業主以花盆佔用該單位前的政府土地(事涉土地),但地政總署執法不力。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公署完成查訊,敦促地政總署緊密跟進個案並加強搜證,對違例者提出檢控,務求遏止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問題。 在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投訴人再向公署投訴地政總署,指該署一直未有遏止上述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問題。
申訴專員的觀察
地政總署在二零一七年一月進行實地視察,發現有雜物擺放在事涉土地。該署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條例》)(第 8章)張貼通知,飭令土地佔用人在期限前停止佔用事涉土地。因情況在期限過後仍然持續,該署遂安排承辦商在同年四月移除有關物品。 為確定佔用人的身份以作檢控,地政總署在二零一七年四月至六月期間發信邀請鄰近居民提供相關資料,但不成功。 二零一七年十月及二零一八年一月,地政總署再次進行實地視察,未有發現非法佔用事涉土地的情況。 縱使從表面看來, 號屋地下單位是佔用事涉土地的受益者,但地政總署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該單位業權人便是土地佔用人,該署因此未能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 由於地政總署在二零一八年七月進行實地視察時,再次發現有雜物擺放在事涉土地,該署將會採取適當的土地管制行動(包括張貼通知)。若能掌握充分證據,該署便會作出檢控。 公署認為,地政總署實有不時進行實地視察,並按視察所得採取執法行動。因應佔用情況在沉寂一段時間後復現,地政總署亦有採取跟進行動。然而,地政總署又只是重複張貼通知和移除物品,全屬治標不治本之舉。 即使地政總署因未能確定佔用人的身份而未能檢控任何人,該署也應考慮採取更有效的行動,例如拆除 號屋與毗鄰的 號屋兩間屋的前方地台之間的一道圍欄,令 號屋不能繼續圍封前方地台據為己用。 綜合以上所述,公署認為,地政總署的行動實有不足之處;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公署敦促地政總署(a) 在佔用事涉土地的情況再現時,盡速採取管制行動; (b) 拆除事涉土地上的一道圍欄;及(c) 盡力搜證,使違法佔用事涉土地者受到法律制裁。
當局的回應
地政總署已接納公署的建議,並採取以下行動。 建議 a)針對政府土地再遭佔用的情況(即於未批租土地上放置雜物,阻塞矮牆與欄杆之間的出入口),地政總署已於二零一九年六月採取了土地管制行動,根據《條例》在有關地點張貼告示,飭令佔用人在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前停止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在告示限期完結時,佔用有關政府土地的物件已獲移除。由於佔用情況已按告示的要求終止,署方未有作出檢控。地政總署會密切留意有關土地的情況,並在有需要時迅速採取土地管制行動,以遏止再次佔用政府土地的行為。 建議 b)根據 號屋的地契條款,相關土地業權人除建造其屋宇外,亦需進行地盤平整工程及建造擋土牆,以及負責該擋土牆的維修保養。地政總署不排除建議提及的圍欄及擋土牆結構上相連,故不宜清拆有關圍欄。地政總署會密切留意 號屋鄰近的政府土地,並在有需要時迅速採取土地管制行動,以遏止再次佔用政府土地的行為。 建議 c)地政總署定當盡力搜證,執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