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絕應投訴人要求,修改之前向他提供的數據
背景
投訴人稱,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他向地政總署索取各分區地政處(地政處)每月處理「非商業宣傳品」的統計數字,當中包括(a) 涉及「非商業宣傳品」的投訴而結論是投訴成立的個案數目(數據 a));及(b) 確實違例宣傳品的數量(數據 b))。 根據其中一個地政處所報稱,其二零一八年三月份數據(a)是 10宗,但其同月的數據 (b)卻是零。投訴人認為那不合情理,於是向地政總署查詢。同年五月二十一日,該署回覆他:由於地政處與食物環境衞生署在三月採取聯合行動時未見任何違例宣傳品,因此數據 b)是零。 投訴人同日發電郵給地政總署,要求該署重新檢視數據(b),理由是他擬索取的是該署各地政處因應「非商業宣傳品投訴」進行調查時所發現的違例宣傳品之數量,而非他們在聯合行動時所見到的違規宣傳品的數量。然而,該署在同年六月十一日回覆他時,只是重複上段的解釋,拒絕作出修改。他因此感到不滿。投訴人遂於同一天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作出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地政總署將路旁指定展示點的「非商業宣傳品」之管理工作外判予承辦商。承辦商須備存及向地政處提交相關統計報告。 地政總署表示,負責管理路旁指定展示點的「非商業宣傳品」的承辦商過去並沒有為投訴人索取的數據 a)和數據 b)作統計。該等數據是經承辦商整理現存資料後向投訴人提供的。 地政總署亦解釋,地政處認為數據 b)是指投訴成立而其後最終被移除的宣傳品數量。 公署認為,雖然地政總署的承辦商原本沒有為投訴人所要求索取的數據 a)和數據 b)作統計,但公署認為,該署向投訴人提供該等資料其實並無困難。再者,投訴人原本作出的要求已是相當清晰明確,他又已向該署再澄清其所要求索取的資料。公署認為,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地政總署若仍堅持不向他提供更正後的數據 (b),便有違《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精神,須盡量向市民提供所要求的資料。 因此,公署認為,這宗投訴成立。地政總署應盡快向投訴人提供二零一八年三月份九龍西區數據 b)的正確數字。 十一月一日,地政總署回覆公署,表示接納公署上述意見,並已向投訴人提供九龍西區二零一八年三月份已經更正的數據 b)。 公署認為,本個案涉及的只是一個簡單的查詢,但仍不獲適切處理,顯示地政總署的職員對公開資料的要求,認識不足且理解有偏差。公署建議地政總署以此案為例,向所有負責處理查詢的職員指出個案的不足之處,以此為鑑避免重蹈覆轍。
當局的回應
地政總署接納公署的建議,並已因應本個案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向各地政處發出便箋,提醒各同事須按《守則》及部門指引,適切處理巿民提出的查詢及提供資料。另外,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