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2 8 I 無理拒絕向投訴人提供他索取的資料
背景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投訴人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索取與差餉和估價有關,涉及「案例法」、「法律意見和案例」、「上訴」,以及「土地審裁處實習聆訊」的資料。估價署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回覆投訴人,指出由於法律意見是由律政司提供,因此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第 2.10(b)(ii)段內部討論及意見及第 2.14段第三者資料,他索取法律意見相關資料的要求不獲接納。此外,由於投訴人索取的其他資料可在公眾領域查閱,因此估價署亦不會他提供該等資料。投訴人遂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申訴員公署投訴估價署。
申訴專員的觀察
《守則》第 1.14段訂明,《守則》不會強制部門提供已公布的資料不論是免費或收費。 《守則》第 2.6(a)、 .6(d)和 2.10(b)段分別容許政府基於以各個訂明的理由拒絕提供資料(1) 資料如披露會令司法包括進行審訊和執行或施行法律的工作受到傷害或損害; (2) 因法律業特權而獲免在法律訴訟程序中提交的資料;以及(3) 資料如披露會妨礙政府內部的坦率討論,以及給予政府的意見。 申訴員接納估價署的解釋,就估價署拒絕投訴人提供他索取的資料,確實符合《守則》第 1.14、 .6(a)、 .6(d)和
2.10(b)段的規定。然而,引述第 2.14段作為依據則屬不必要。 申訴員認為,估價署不適宜把「法律意見和案例」列入部門可供查閱紀錄一覽表內,因為在任何情況均不應披露該等資料。申訴員欣悉估價署已就此採取補救行動。 根據《守則》的《詮釋和應用指引》《指引》第
2.1.2(a)段,「如決定不予發放所索取的全部資料 ...必須通知有關申請人拒絕的理由,並引述《守則》第 2部的所有相關段落作為拒絕的依據,同時適當地闡述援引《守則》第 2部有關段落的理據」。然而,估價署在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回覆投訴人時,並未有引述《守則》中訂明部門可能因有關資料可在公眾領域查閱而拒絕披露資料的段落。 基於上述調查結果,申訴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估價署另有缺失。申訴員敦促估價署加強培訓員工,以加深他們對《守則》的理解。
當局的回應
估價署接納申訴員的建議,並已舉辦培訓班,以加深員工對《守則》和《指引》的理解,特別是《指引》第 2.1.2(a)段的條文。 此外,估價署已把相關的參考資料、學習資源、常見問題,以及案件先例上部門的內部知識管理台上,方便員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