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及 C - 沒有取締某酒樓違規加建的淡水冷卻塔;以及 2) 在處理該宗投訴時把責任推卸給其他部門
背景
投訴人發現某酒樓違規裝設淡水冷卻塔,擔心會因而引發退伍軍人疫症,於是向機電工程署(機電署)、水務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投訴,但三個部門互相推卸責任,未有取締該冷卻塔。 機電署表示,在接到投訴人的投訴前已一直跟進事涉冷卻塔的情況。該署在冷卻塔抽取的其中一個水樣本驗出含有標準上限值以下的退伍軍人桿菌,已向事涉酒樓發出勸誡信,其後酒樓亦清洗冷卻塔並進行消毒。此外,該署亦向酒樓負責人派發相關宣傳單張及發出口頭勸諭。 水務署表示,在接到投訴人的投訴後曾數度到事涉酒樓,但遭拒絕進入。其後該署得以進入,發現冷卻塔水管接駁至廚房水龍頭,但酒樓拒絕讓其進一步檢查冷卻塔儲水箱的水源。之後的實地視察,該署發現原本接駁的水管已遭截斷,酒樓職員表示冷卻塔的儲水來自酒樓內一口井。兩個多月後,該署獲食環署就懷疑酒樓使用食水於冷卻塔用途的轉介,但該署再次遭拒絕進入處所。數日後,該署獲酒樓安排入內視察,但未有發現違規情況。該署最終取得法庭手令到酒樓進行視察,證實酒樓違法將冷卻塔儲水箱接駁到內部供水系統,並採取執法行動。 食環署表示,就這宗投訴已按照巡查時觀察所得及調查結果、相關法例和食肆牌照的持牌條件採取跟進行動,包括巡查、提出檢控,及要求事涉酒樓提交更改圖則申請等。 機電署、水務署及食環署均表示,已適時向投訴人交代跟進情況。
申訴專員的觀察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機電署向事涉酒樓發出勸誡信請其消毒冷卻塔,以及要求酒樓再提交水樣本測試報告,已適時跟進有關投訴。食環署亦已按其監管食肆牌照及冷卻塔是否對環境有妨擾的職能採取行動。公署認為,機電署及食環署已在其職權範圍內跟進投訴,及告知投訴人進度,並無證據顯示兩署推卸責任。 水務署雖然沒有推卸責任,但面對事涉酒樓極不合作,多番被拒進入處所,亦被拒調查冷卻塔儲水箱的水源,仍然以顯然無效的方式處理,繼續與酒樓預約,未有及時申請法庭手令或提升行動,讓酒樓得以利用漏洞,趁機臨時拆除接駁冷卻塔儲水箱到內部供水系統的喉管以應付調查。此外,酒樓提出令人難以置信的解釋(利用井水作為冷卻塔的儲水),該署不作查究便貿然接納,做法草率,予人沒有執法的決心之感。 綜合以上所述,公署認為對水務署的投訴成立;對機電署及食環署的投訴則不成立。公署亦向部門作出建議如下水務署(a) 檢討是否需制訂指引,以決定在甚麼情況以預約的方式跟進 何時需提升處理方法,例如申請手令進入該處所; (b) 盡快處理此個案將食水接駁至冷卻塔的違規問題,並繼續跟進以免違規情況再度出現;及水務署、機電署及食環署(c) 提醒職員在處理市民投訴時,須清楚解釋其職能及權責,並在需要時轉介個案予合適的部門跟進。
當局的回應
水務署、機電署及食環署接納公署的建議。 建議 a)水務署已向員工發出指引,說明員工在不同情況下就調查投訴應採取的行動及巡查程序。 建議 b)水務署已根據《水務設施條例》(第 102章)向該酒樓作出檢控 並向該酒樓發出維修通知要求糾正違規接駁到冷卻塔的喉管。在其後的巡查再沒有發現該酒樓的冷卻塔接駁至內部供水系統。水務署會繼續進行突擊巡查,以確保該酒樓不會把冷卻塔再次接駁至內部供水系統。 建議 c)水務署已向員工發出通告,提醒他們在處理公眾投訴時,應清楚向公眾人士解釋水務署的職能和權力,並在有需要時將個案轉介至適當部門跟進。為更有效地處理日後的投訴個案,機電署已提醒淡水冷卻塔小組人員向投訴人清楚解釋署方的職能及權責,並在需要時轉介個案予合適的部門跟進。食環署已提醒職員在處理巿民投訴時,須清楚解釋其職能及權責,並在需要時轉介個案予合適的部門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