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絶提供歷史科課本評審小組的成員名單
背景
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投訴人向教育局索取歷史科課本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的成員名單。同月九日,教育局函覆他,表示課本評審須保密進行;為確保評審員能在不受干擾、沒有壓力和成見的情況下,公平、公正和專業地進行有關工作,教育局不會公開評審員的身份。 投訴人認為,評審小組的工作應受公眾監察,以確保課本內容不受操控,市民亦有權知道課本是由誰評審。投訴人指摘教育局無理拒絕提供評審小組的成員名單。
申訴專員的觀察
教育局已解釋為何未能向投訴人提供有關名單。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把評審員的身份保密,的確是課本評審機制重要的一環。公署信納,評審員的身份若披露,便可能會令教育局妥善而有效率的運作(即有關課本評審的工作)受到傷害或損害(《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第 .9(c)段),和妨礙該局內部的坦率討論,以及給予政府的意見(《守則》第
2.l0(b)段)。至於公眾對評審工作及課本內容的監察,透過審閱從市場可買到的課本,亦可達致有關目的。歸根究柢,課本是送交教育局評審;若課本內容出現問題,須向公眾交代的是該局,而非評審小組成員。因此,公開評審小組成員名單實非必須。 公署認為,投訴人對教育局的投訴不成立。 然而,公署認為,教育局在處理這宗資料要求時,另有不足之處:投訴人要求教育局提供有關名單時雖然未有援引《守則》,但按照《守則》的「詮釋和應用指引」(「指引」),該局理應盡可能根據《守則》第 部的規定,提出拒絕要求的理由。教育局在覆函中沒有引述《守則》拒絕提供資料的理由,那並不符合「指引」。 公署建議教育局加強職員對《守則》的認識,確保職員按照《守則》及「指引」的要求處理市民的索取資料要求。
當局的回應
教育局接納公署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教育局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和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的課程發展處組別主管會議特別提醒各組別主管《守則》的要點和需注意的地方,亦在上述會議安排處理索取資料要求的經驗分享。 教育局已要求課程發展處各組別主管透過內部交流和會議加強各組有關人員對《守則》的認識,以確保課程發展處同事能按照《守則》及「指引」的要求處理市民的索取資料要求。 教育局會每半年向有關人員傳閱與《守則》相關的內部通告。 教育局會按需要繼續透過上述渠道加強課程發展處同事對《守則》和有關「指引」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