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8/1309 不成立

- 沒有監管駕駛改進課程導師的訓練班及重溫班;以及 2) 沒有跟進投訴人對課程教材的意見

政府覆文 · 年報2019 · 第 257 頁

背景

投訴人稱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及二零一八年三月,分別修讀駕駛改進課程導師訓練班(導師訓練班)及其重溫班。根據上課時的觀察,他認為課程內容、舉辦導師訓練班的機構、訓練班的老師及重溫班的考試題目均輕視駕駛安全知識,運輸署對此卻沒妥善監管(投訴點 a))。 投訴人稱,曾向運輸署反映,有關駕駛安全法例與技術的課程內容錯誤多,但該署未有妥善跟進,只是將他的意見轉介舉辦訓練班的機構跟進便了事(投訴點 b))。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導師訓練班着重課堂教導和帶領技巧,與舉辦該課程的目的相符。修讀導師訓練班的學員均為經驗豐富的駕駛者或駕駛教師,應已熟悉安全駕駛需注意的事項和相關法例。他們更需裝備的,是當他們有機會成為駕駛改進課程的導師時,如何在課堂中有效地教授,例如帶領及管理學員的學習,使學員有所互動及投入學習中。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運輸署將導師訓練班的重點放在課堂教導和帶領技巧,並非無理。 職業訓練局(職訓局)是本港提供職前及在職訓練的職業專才教育機構中最具規模的其中一所,該局並與交通運輸業界保持聯繫,運輸署因而揀選該局開辦導師訓練班,合乎情理。另外,導師訓練班的老師有豐富的駕駛培訓經驗及資歷,熟悉駕駛安全及其他駕駛知識,符合訓練班的教學要求。再者,從訓練班學員在完成課程後的回應可見,他們對舉辦課程的機構及訓練班的老師的表現均感到滿意。公署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職訓局及訓練班的老師不適合舉辦或教授課程。 重溫班考試題目的範圍包括教學法、安全駕駛概念及良好的駕駛態度等,符合重溫班的目的及課程內容。公署已審閱重溫班的筆試試題,確認當中有包括上述範圍。運輸署已解釋,考試合格門檻為 0分,是由職訓局設定,該署尊重該局在此教學範疇上的專業知識和決定。公署認為,從行政角度而言,運輸署並無失當。無論如何,運輸署已因應投訴人的意見,將考試題目増加至 0條,反映該署有作出檢討及改善。 綜合上文的分析,公署認為,沒有證據顯示運輸署在導師訓練班及重溫班的課程內容、舉辦機構、授課老師及考試題目設計的範疇上有監管不善之處。因此,公署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 投訴點 b)就導師手冊內有關安全跟車距離的說法,公署留意到,首句要求以兩秒(即時間)行車距離作為與前車的距離,但其後內容卻以車輛長度闡釋有關計算。儘管運輸署其後已進一步跟編訂該導師手冊的機構確認「車身長度每三米需一秒跟車距離」為時間距離計算方式,適用於在良好天氣下行駛的一般車輛,該部份內容並無錯誤,但未經修訂前的內容上下文不夾,不但難以理解,更有欠清晰,實有違該署需確保教導指引恰當的目標。運輸署在舉辦訓練班的機構過往多次於課程前所提交的教材中,均沒發現導師手冊內容有不妥之處,審視有欠謹慎。 及至投訴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底提出意見,運輸署遂按程序作出檢討及隨即向相關機構提出具體修訂建議。該署並承諾會與相關機構進一步檢視及修訂導師訓練班的教材,反應尚算積極和正面。 由於投訴人沒有直接向運輸署具體說明他的其他意見,該署未有作出跟進,屬無可厚非。該署從公署獲悉投訴人的其他意見後,已按程序檢視導師手冊內容,並會按需要作出修訂。 綜合上文的分析,公署認為,投訴點 b)不成立,但運輸署另有缺失。 公署建議運輸署謹慎審視導師訓練班的教材,倘發現有內容不妥當或不適用,須盡快向相關機構反映及要求修正。

當局的回應

運輸署接納公署的建議,並已審視導師訓練班的教材,向相關機構反映內容不妥當或不適用的地方。機構已作出修正並加強教材內容,包括斜坡駕駛安全及斜路泊車時應注意的事項。運輸署會繼續與機構保持溝通,適時更新教材。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