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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7 部分成立

–拒絕提供職位空缺處理中心和電話就業服務中心的內部工作指引,以及沒有全面回應投訴人的查詢

政府覆文 · 年報2019 · 第 169 頁

背景

據投訴人所稱,在勞工處為僱主所刋登的招聘廣告中,他發現了兩個重複刊登的職位空缺。他遂致函該處的職位空缺處理中心(職位中心),作出查詢。及後職位中心函覆他,解釋重複刋登同一職位的因由。 及後投訴人援引《公開資料守則》(《守則》)致函勞工處查詢以下資料- (a) 函覆他的職位中心職員之姓名和職銜; (b) 負責刋登有關職位空缺和進行有關審核的職員分別是誰; (c) 有關工作單位有否訂定刊登招聘廣告的工作程序之清單指引/步驟 (要求上述工作程序的「軟本」);及(d) 勞工處電話就業服務中心(電話中心)的熱線之職員操作指引 工作程序表和相關文件,當中包括:關於職員遇到求職者查詢僱主的詳細地址和商業登記證所示的業務性質時應如何處理的指示,以及關於職員須先向求職者說出僱主聯絡方法後才可提供僱主名稱的指示。 勞工處函覆投訴人,向他提供第 (a)及 b)項資料。就第(c)及 d)項,該處指出,雖然職位中心及電話中心備有內部工作指引(工作指引),但由於公開有關工作指引或其他相關內部資料可能會損害該處妥善有效的工作,故該處按《守則》第 部第 .9(c)段,拒絕向他提供有關資料。不過,該處向他提供了職位中心及電話中心的工作簡介資料。勞工處亦表示,應求職者的查詢,該處職員可將僱主公司所在的街道名稱告知求職者,但不會提供街號。 投訴人不滿勞工處只向他提供職位中心和電話中心的簡介資料而拒絕向他提供該些中心的工作指引。他亦認為該處未有就第 d)項資料作出全面回應;該處沒有解釋電話中心職員遇到求職者查詢僱主的商業登記證所示的業務性質時會如何做,以及該中心職員為何須先向求職者說出僱主聯絡方法後才可提供僱主的名稱。

申訴專員的觀察

根據《守則》「詮釋和應用指引」第 .2.2段,政府部門不一定要在個別個案中證實披露某項資料會造成傷害或損害,例如損失或不利;如果在有關情況下可能或有理由預期會造成損害,那已是足夠的理據。 就有關資料要求,勞工處已解釋為何未能向投訴人披露職位中心和電話中心的工作指引。公署認為,若該處披露該些工作指引,職位中心和電話中心妥善而有效率的運作的確會有可能受到傷害或損害。公署亦不見得披露該些工作指引是關乎廣大公眾利益;反之,披露該些工作指引或會有違公眾利益。 因此,勞工處援引《守則》第 .9(c)段拒絕向投訴人披露該些工作指引,並非無理。事實上,該處向投訴人提供了簡介資料,已有助他了解職位中心和電話中心的工作。 不過,《守則》的精神是盡量向公眾提供資料,令政府部門的運作更透明。既然投訴人已在資料要求第 d)項特別提及他所要求索取的資料包括「關於職員遇到求職者查詢僱主的詳細地址和商業登記證所示的業務性質時應如何處理的指示,以及關於職員須先向求職者說出僱主聯絡方法後才可提供僱主名稱的指示」,而事實上勞工處亦沒有困難解答他這些查詢,該處即使未能向投訴人提供電話中心的工作指引,亦理應解答他這些查詢。因此,勞工處未有應投訴人的要求在覆函作出解答,的確是未盡妥善。 申請專員公署(公署)認為投訴部分成立,並敦促勞工處從本案汲取經驗,日後更妥善處理市民的索取資料要求。

當局的回應

勞工處接納公署的建議。勞工處已加強員工培訓,包括在內部會議上簡介《守則》的規定,並定期傳閱《守則》有關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