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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5 不成立

– 不合理地以平郵而非空郵方式投寄投訴人寄往海外的郵件

政府覆文 · 年報2019 · 第 29 頁

背景

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懲教署荔枝角收押所(收押所)。 投訴人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還押在收押所。據稱,收押所向投訴人保證,他寄往台灣的郵件會在數日內抵達目的地。然而,收押所以平郵而非空郵寄出有關信件,因而令郵遞時間過長。 《監獄規則》第 47條規定,囚犯須獲提供足夠其每周寫和發出一封長度不超過 4頁 A4 尺寸紙張的信件所用的物料及郵資,費用由公費支付;如囚犯要求,則須獲提供額外的信件物料及郵資,但費用須從該囚犯的工資中撥支。 還押在囚人士每天可發出一封長度不超過 4頁 A4 尺寸紙張的信,費用由公費支付。寄往海外目的地的信以平郵寄出。如航空郵簡的郵資低於以平郵寄信的郵資,寄信人可選擇使用航空郵簡。還押在囚人士亦可從訪客接收航空郵簡及郵票,以空郵寄出信件。 懲教署一向慎用公帑,而容許在囚人士以平郵寄信往海外是合乎法例規定的做法。如航空郵簡的郵資低於以平郵寄信的郵資,署方會准許使用航空郵簡。

申訴專員的觀察

公署原則上贊同懲教署應慎用公帑,而在投訴人的個案中,該署已遵從法例規定,因此這項投訴不成立。然而,公署認為懲教署可較為寬鬆處理,讓在囚人士以航空郵簡寄信到所有海外目的地,而不是限制航空郵簡只可在其郵資較平郵為低的情況下使用。理由如下(a) 《監獄規則》沒有規定在囚人士只可使用平郵; (b) 航空郵簡的郵資(劃一郵費為 3.4元)較以平郵投寄小型信件的郵資,不是高出很多,有時候甚至會較低,因此應一貫地准許在囚人士以航空郵簡投寄簡短的訊息,而以平郵投寄長信。此舉不會為懲教署造成龐大的財政負擔;以及(c) 最重要的是,國際公認囚犯與外界接觸(包括與家人及朋友恆常通信)對他們更生及重投社會至關重要。如只限以通常需時較長的平郵投寄信件,將妨礙達到這個目的。 因此,公署認為懲教署的政策有可改善之處,並建議懲教署檢討有關嚴格限制以空郵投寄信件的政策,特別是該署應時刻容許在囚人士使用航空郵簡,以便他們更快和更緊密地與海外家人及朋友聯繫。

當局的回應

懲教署接納公署的建議,並已取消在郵資低於平郵信件的情況下才可使用航空郵簡的限制。在囚人士可以公費以航空郵簡寄信到所有海外目的地,以便更快和更緊密地與海外家人及朋友聯繫。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