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對某大廈平台的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背景
投訴人是一間公司,擁有某大廈(大廈甲)閣樓全層。 自十多年前,投訴人已多次向屋宇署投訴,指其上層兩個單位(單位 A及單位 B)均有平台僭建物,導致閣樓天花滲水,影響環境衞生和樓宇結構安全。然而,屋宇署未有採取執法行動。投訴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屋宇署。
申訴專員的觀察
大廈甲於二零零五年被選為「樓宇維修統籌計劃」的目標樓宇。屋宇署視察時發現,單位 A 及單位 B 各有一個須予取締的僭建物,故於同年八月向業主發出清拆命令。其後,有關業主拆除部分僭建物,該署遂按當時的執法政策暫緩執法行動,並撤銷有關命令。 雖然投訴人再三向屋宇署舉報平台有水滲漏至閣樓,但該署經視察後認為樓宇結構並無明顯危險,按照當時的執法政策,不擬採取執法行動,並將個案轉介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以及勸諭各業主與業主立案法團協商解決平台的渠管維修問題。 二零一一年,屋宇署修訂執法政策,把位於天台、平台、天井及後巷的僭建物(不論是否構成嚴重安全風險)納入須予取締類別的範圍。同年十月,屋宇署發信通知大廈甲的業主,該大廈已被納入清拆違例搭建物及進行維修工程的大規模行動的目標樓宇,該署並委聘顧問公司進行勘測。顧問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向屋宇署提交勘測報告,惟報告中並無指出單位 A有僭建物。同年七月,屋宇署向單位 B發出清拆命令。在公署介入調查後,屋宇署於二零一八年就單位 B業主仍未遵辦清拆命令提出檢控,並發出命令要求單位 A業主清拆加厚的地台及矮牆。 屋宇署雖有跟進滲水問題的舉報,但公署留意到屋宇署於二零一一年委聘的顧問公司需時三年多才完成大廈甲的勘測報告,而且報告內容有疏漏。這顯示屋宇署在監察顧問公司的工作方面未如理想,以致影響執法成效。另外,單位 B業主一直沒有遵辦清拆命令,但屋宇署在公署介入後才向其提出檢控。 總括而言,公署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公署建議屋宇署(a) 加強監察顧問公司的工作,以避免類同情況再次發生;及(b) 緊密跟進大廈甲平台僭建物業主遵辦清拆命令的情況,包括適時覆查業主有否遵辦命令,以及對不遵辦的業主採取進一步執法行動。
當局的回應
屋宇署接納公署提出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建議 a)屋宇署已採取一系列措施,加強監察顧問公司的工作進度及表現,包括更新用以監察顧問公司工作表現的內部指引(以確保能適時發出警告信及不合格表現評核報告予表現欠佳的顧問公司)、設立警告信紀錄冊,以及更新屋宇署的合約管理資訊系統,以避免類同情況再次發生。 建議 b)屋宇署已就該兩張未遵辦的清拆命令向平台 A及平台 B業主提出檢控,有關業主分別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及五月在法庭認罪並被罰款。在檢控期間,平台 A業主已遵從清拆命令將僭建物拆除。就平台 B的僭建物,由於有關業主向法庭表示其有健康及財務困難,以致未能遵從清拆命令,屋宇署遂安排駐屋宇署社工支援服務隊,以協助其盡快遵辦有關命令。屋宇署會繼續協助該業主。若業主未能遵辦命令,屋宇署會採取相應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