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誤在鄉村行人路加裝照明系統;以及 2) 沒有知會村民便無理取消有關工程
背景
投訴人表示,某鄉村於二零一五年五月透過當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處)向路政署申請在行人路加裝照明系統,但該署一直沒有動工,直至二零一七年中投訴人突然獲悉有關工程因「位置有雜物阻礙」而取消,投訴人即時透過民政處向路政署提出恢復安裝,但不獲回覆。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延誤在鄉村行人路加裝照明系統申訴專員公署(公署)理解,由於鄉村的行人道路不在路政署的服務範圍,該署在發現該行人路的工程沒有包括照明系統時,隨即向負責統籌「路燈計劃」的民政處提出建議,以使村民能享照明服務,其原有立場確是出於善意,本著以民為本的精神去推展事件,無奈其後的跟進未臻完善,致使出現延誤,誠為可惜。雖然投訴 a)成立,但公署欣見路政署就這點坦白承認,向投訴人致歉,並自行執行了改善方案。 然而,公署認為,在此案中,問題的癥結有二(a) 在發出工程指令前未有就障礙物或工程路線狀況作詳細勘察,以致在工程指令發出時仍有未知的障礙物;以及(b) 在發出工程指令前已知有障礙物,但卻理所當然地認為有關非法佔用政府土地人士會合作而缺乏兩手準備。 在知會對方移除有關障礙物的同時,未與相關執法部門報備,以致在知悉相關人士拒絕合作時,才再與有關部門聯絡去採取執管行動及進行修改原有路線走向的計劃,浪費了時間。 投訴點 b):沒有知會村民便無理取消有關工程路政署已詳細交代事件經過,並澄清村燈工程沒有取消,只是取消已發出的工程指令。公署認為,可能是雙方在溝通上不清晰而產生誤會。投訴 b)不成立。 公署認為投訴部分成立,對路政署作出以下建議- (a) 就任何類似個案準備發出工作指令前,應指示承辦商就相關涉事地區作詳細勘察,以確定在工程範圍內有否障礙物;以及(b) 如發現有障礙物,除接觸有關人士以解決問題外,應同時向相關執法部門報備,以便在有需要時能盡速採取執法行動,避免工程延誤。
當局的回應
路政署接納公署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建議 a)路政署已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更新了路燈部的相關指引,列明承辦商在提交路燈走線計劃時須確認在工程範圍內沒有障礙物,才會發出工程指令。 建議 b)如發現在工程範圍內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障礙物,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