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73 部分成立
- 沒有認真地取締某單位的僭建物;以及 沒有向該單位的現時佔用人採取執法行動,任由僭建物繼續存在
背景
據投訴人所稱,某大廈其中一個單位的平台僭建物,只靠單薄的平台圍牆支撐,可能危及附近居民及途人。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投訴人多次經 1823向屋宇署投訴該僭建物。屋宇署向事涉業主發出了警告通知、清拆命令及警告信,但業主未有拆除僭建物。二零一五年九月,屋宇署向業主展開檢控行動。二零一七年三月,屋宇署告知投訴人:事涉業主已離世,因此檢控無法繼續進行。結果,僭建物仍然存在。
申訴專員的觀察
屋宇署初時因事涉僭建物並無明顯危險而按序處理,是根據既定政策行事。其後,該署發現事涉僭建物失修,屬「須予以取締」類別,因而發出清拆命令及警告信,那亦屬恰當。 不足之處是:該署若有及早嘗試與業主聯絡而知悉其早於二零零三年已去世,便不會在二零一五年仍然向已離世的業主提出檢控,虛耗了時間。 至於取代命令,屋宇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已得悉業主去世,但延至二零一八年四月才發出該取代命令。雖云該單位的現時佔用人的困難需時處理,但過程亦嫌過長。須知道,「須予以取締」的僭建物具一定程度的風險,若不盡快拆除,難保不會對居民及途人造成傷害,遇上天災,這些僭建物甚至可能因無法抵受其威力而造成人命傷亡。從事件經過可見,屋宇署及社工自二零一六年以來多番嘗試聯絡該佔用人以提供支援及輔導,但該佔用人均不願意接受。因此,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屋宇署理應盡快採取進一步行動。 有鑑投訴部分成立,公署敦促屋宇署從本案汲取經驗,避免在處理僭建物個案時出現不必要的延誤。
當局的回應
屋宇署接納公署的建議,並已提醒其職員注意有關事宜。事涉僭建物已於二零一九年一月由政府承建商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