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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59 成立

- 拒絕提供寮屋巡查記錄

政府覆文 · 年報2019 · 第 183 頁

背景

投訴人是某傳媒機構的記者,他在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地政總署。 在二零一七年十一至十二月期間,投訴人曾數度致函地政總署,查詢該署轄下兩個分區寮屋管制辦事處(寮管辦 A及寮管辦 )的巡查工作情況,並獲該署提供資料,包括其巡查隊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某兩天(日期甲及日期乙)之巡查記錄,當中披露了職員開車及回到辦事處的時間、巡查路線,以及到達巡查點「打咭」的時間。投訴人所任職的傳媒機構播放其製作的節目,當中披露了地政總署提供的資料,並質疑有關巡查方式能否有效偵查違規個案。 在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投訴人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向地政總署索取寮管辦 及寮管辦 的巡查隊在二零一七年十至十一月日期甲及日期乙在內的某四天的巡查記錄,包括職員開車及回到辦事處的時間,以及在各巡查點的「打咭」時間(統稱事涉資料)。在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地政總署以事涉資料的披露會令司法和偵查罪案受到損害為由(見《守則》第 .6(a)段及 .6(e)段),致函拒絕了投訴人的要求。 投訴人基於以下論點,批評地政總署無理拒絕提供事涉資料(a) 與事涉資料同類的資料早於二零一七年四月的審計報告公開; (b) 他所索取的是過往(二零一七年十月至十一月期間某數天)的巡查記錄,他不見得有關資料會「影響司法及調查工作」。事實上,地政總署曾因應他的要求,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提供了部分相關資料;及(c) 事涉資料關乎公帑的運用,涉及公眾利益,地政總署理應披露。

申訴專員的觀察

公署認為,政府部門應盡量配合傳媒擔當監察政府的角色。投訴人作為傳媒工作者,向地政總署索取事涉資料,以了解該署就寮屋規管的工作及其成效,顯然是關乎公眾利益。公署亦認為,除非有充分理由拒絕,否則地政總署應盡量向投訴人提供資料。地政總署援引《守則》第 .6(a)段(資料如披露會令司法受到傷害或損害)及第 .6(e)段(資料如披露會令防止、調查和偵查罪案及罪行受到傷害或損害),拒絕向投訴人提供事涉資料。公署認為該署並未有具體解釋披露事涉資料如何會令司法或執法受到傷害或損害。投訴人所要求的只是地政總署某些巡查隊過往某幾天的巡查記錄(而該署早已向他提供了其中部分資料),那既不會披露將會採取的巡查行動計劃,亦不涉個別寮屋的違規情況、該署的巡查所得及/或擬採取的管制行動。即使向投訴人披露事涉資料,公署質疑投訴人是否「便可透過融合他手上的資料,整合出一些影響該署有效執法的資料」。 再者,公署認為,姑勿論有否投訴人的索取資料要求,地政總署要有效就違規寮屋執法,其寮管辦對設定巡查點、巡查路線及巡查時間等,都應靈活多變,以免違規者洞悉其執法安排。由於事涉資料並不涉及寮管辦的巡查策略,即使地政總署向投訴人提供事涉資料,亦不應影響其執法成效。 此外,投訴人所屬的傳媒機構早已公布相關資料。沒有跡象顯示司法或地政總署的執法因而受到了傷害或損害。 綜合而言,公署認為地政總署並未有充分理據拒絕向投訴人提供事涉資料,因此投訴成立。 公署建議地政總署重新檢視投訴人的索取資料要求:除非可根據《守則》第 部的其他理由拒絕披露資料,否則地政總署應向投訴人提供事涉資料。

當局的回應

地政總署接納公署的建議。地政總署已重新審視此個案,考慮到寮管組所執行的寮屋管制工作關乎公眾利益,在不影響執管行動的前提下,地政總署已向投訴人提供有關資料。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