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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不成立

– 拒絕更改給予投訴人的藥物;以及 2)沒有回覆投訴人關於更改到某醫院覆診日期的查詢

政府覆文 · 年報2019 · 第 34 頁

背景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收到投訴人對衞生署的書面投訴。 投訴人聲稱,他一直服用赤柱監獄衞生署醫生處方給他的藥物(藥物甲),以紓緩其右肩的痛楚。服畢該藥物後,投訴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到醫院甲應診,但當時醫生向他處方另一種止痛藥(藥物 乙)。投訴人認為藥物乙未能有效紓緩痛楚而且傷胃,遂要求赤柱監獄的醫生給他處方藥物甲,惟獲告知他必須待六個月後到醫院甲覆診時向該院提出要求。赤柱監獄院所醫院多番告訴投訴人他們會就他所提出的提早覆診期要求與醫院甲聯絡,惟他從未收到回覆。投訴人不滿赤柱監獄的醫生拒絕為他更改藥物(投訴點 a)),以及沒有回覆他所提出更改到醫院甲覆診的日期的查詢(投訴點 b))。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根據衞生署提供的資料,投訴人兩次獲另一醫院(醫院乙)的到診骨科專科醫生而非赤柱監獄醫生處方藥物甲。衞生署解釋,署方的一般藥物名冊並未包括藥物甲,病人(包括在囚人士)如需藥物甲,會轉介他們予專科醫生,以便作進一步評估及護理。赤柱監獄醫生收到投訴人所提出將處方藥物改為藥物甲的要求後,已將他轉介予醫院乙的到診骨科專科醫生,以便作進一步評估及護理。就此而言,公署認為,衞生署已按既定程序行事,並已妥為跟進投訴人的要求,適當地將他轉介予醫院乙的專科醫生。公署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衞生署行政失當,因此投訴點 a)不成立。 投訴點 b)公署知悉,赤柱監獄醫生曾要求醫院甲提前投訴人的覆診期,惟醫院甲最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拒絕該項要求。醫院甲的回覆是由院所醫院職員(即懲教署職員)而非赤柱監獄醫生接收。現行安排並無規定當值醫生須在投訴人的病歷上簽名,以確認知悉醫院甲拒絕提前覆診期。因此,公署相信赤柱監獄醫生並不知道醫院甲的回覆,直至三個月後投訴人在診症期間提出查詢時,才察覺醫院甲拒絕有關要求。 另外,由醫生主動跟進轉介病人和約期的事宜並非慣常做法。因此,公署認為要求赤柱監獄醫生主動查看醫院甲的回覆並不合適;即使當值醫生知悉醫院甲的回覆(假設醫院甲同意接納提前覆診期),要求當值醫生主動通知有關在囚人士亦不合適。因此,公署認為投訴點 b)不成立。 公署知悉投訴人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到醫院甲覆診,並獲處方藥物甲。 整體而言,公署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 然而,此投訴反映在現行機制下,沒有人員會主動通知在囚人士申請提前覆診期的結果。公署認為這個情況並不理想,因為病人(包括在囚人士)會有合理期望會收到回覆。如果投訴人沒有見赤柱監獄醫生覆診,他可能沒有機會就他的要求作出查詢。由於在囚人士的約期安排是由懲教署職員處理,公署建議衞生署和懲教署商討,就通知在囚人士申請提前覆診期的結果制定合適的安排。

當局的回應

衞生署接納公署的建議。衞生署已與懲教署商討有關處理在囚人士申請提前覆診期的安排。懲教署已同意安排懲教署的醫院職員負責通知在囚人士有關他/她要求提前診症預約日期的結果。關於提前診症預約日期的要求及向在囚人士所作的解釋,應妥為記錄在他/她的醫療記錄內。醫生亦應確認有關結果,以考慮是否須給予其他治療。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