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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98A 未載明

及 B - 在處理一宗關於違規填土及違例建築工程的投訴時推卸責任

政府覆文 · 年報2019 · 第 43 頁

背景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渠務署及地政總署。 據投訴人所稱,有人在某區某些地段及當地的一條天然溪澗(水道A)進行違規填土工程(包括:堵塞溪澗及非法佔用政府土地),以及搭建了一道可供行車的橋樑。該些工程對附近村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構成威脅。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投訴人就上述違規工程向渠務署及地政總署作出投訴。渠務署覆稱:該署已把個案通知地政總署;若接獲有關涉事地點出現水浸的投訴,渠務署會派員跟進。地政總署則覆稱:涉事地點屬私人土地,而該些私人土地屬舊批約農地,填土活動並不違反地契條款,因此該署不會跟進;該署已把個案轉介其他相關部門跟進。 投訴人指摘渠務署與地政總署互相推卸責任。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人所關注的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及水道淤塞問題,主要屬地政總署的職權範圍,渠務署按「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工務技術通告(工務) 排水系統及天然水道的維修」(通告)的分工安排一方面把個案轉介地政總署跟進,另一方面自行留意水浸風險問題,並無不當。 至於地政總署方面,當區地政處實一直有積極跟進並採取相應行動。如今,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經已停止。就水道淤塞的問題,該署正在與渠務署商討改善方案及會徵詢法律意見。 地政總署向投訴人覆稱不會跟進私人土地的填土問題,那是由於填土活動的確沒有違反有關地契條款,該署因而無權採取執管行動。 換言之,投訴人指渠務署與地政總署互相推卸責任,實出於誤會。公署認為,投訴人對渠務署及地政總署的投訴皆不成立。 即便如此,有見地政總署目前在跟進改善溪澗淤塞問題的過程面對技術上的困難,需要渠務署提供協助,公署亦敦促渠務署及地政總署協力積極及盡快處理問題,包括渠務署須考慮按實際情況進行特別的大型修補工程(根據「通告」分工),以免一旦發生水浸意外,對村民的生命及財產造成損害。

當局的回應

渠務署及地政總署接納公署的建議。 渠務署渠務署除了與地政總署緊密聯繫之外,亦已根據有關地點的現場環境向地政總署提供技術意見。 此外,渠務署已作出評估,認為相關未經授權的障礙物和非法填土活動影響了水道的原有排水能力,並須移除以恢復水道的原來排水能力。然而,按現時狀況,附近居民及財產所承受的水浸風險,並沒有增加至不能接受的程度,故未有需要進行大型修補改善工程。另外,渠務署一直密切留意有關地點的排水情況。至今,在去年超級颱風山竹襲港期間及經歷幾場暴雨後,亦沒有收到涉事地點發生水浸的報告。 縱然如此,渠務署若收到涉事地點的水浸報告,會根據「通告」所訂明的分工安排,視察及採取應急行動以迅速疏導雨水。 地政總署由於個案涉及的私人土地上的填土活動並沒有違反地契條款,地政總署不會跟進。至於個案中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地政總署已完成大部分的執管工作,早前佔用政府土地的建築廢料及農作物均已移除。至於該條橫跨政府土地及毗鄰私人土地的鐵橋,地政總署已徵詢法律意見,確定該鐵橋違反地契條款,並已向涉事的土地業權人發出警告信。倘有關業權人未能在限期前糾正違契事項,有關警告信會被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地政總署並會保留採取進一步執行契約條款行動的權利。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