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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95 部分成立

- 未能妥善監管屋邨巴士的違規行為

政府覆文 · 年報2019 · 第 253 頁

背景

投訴人在二零一七年九月至十二月向運輸署投訴有屋邨巴士營辦商的巴士未有展示有效客運營業證、沒有按運輸署批准的班次提供服務,以及使用其公司其他巴士作有關路線的後備巴士等。投訴人並一併向運輸署查詢相關發牌及法例的要求及規定。同年十二月,運輸署回覆表示,該署在同年九月及十二月的實地調查中,並無發現該營辦商有任何違規行為。然而,投訴人的進一步觀察揭示該營辦商實有自行增加班次及調配公司其他巴士作為有關路線的後備巴士、車輛沒有取得所須的批註,又或沒有展示或展示失效的客運營業證、司機駕駛態度惡劣等。投訴人指,運輸署只在同年九月及十二月進行了兩次實地視察便斷言「沒有發現該營辦商有任何違規事項」,但卻無回應投訴人向該署提供的在其他日子發現該營辦商的違規行為的資料,顯示該署處事粗疏及以偏概全。 投訴人表示,於運輸署二零一七年十月及十二月兩次書面回覆她期間及其後,該營辦商一直持續上述違規行為,但運輸署只是不斷重覆相同的回覆,表示「已提醒承辦商跟進」及「目擊承辦商違規者可立即尋求警方協助,對司機作出檢控」,顯示運輸署未有充分使用其法定權力及無法處理該營辦商的違規行為。投訴人認為,運輸署繼續使用書面及口頭提示的方法去處理該營辦商的違規行為,只是浪費資源。投訴人認為該署敷衍塞責,縱容該營辦商違規,以致問題一直未獲解決。

申訴專員的觀察

運輸署跟進營辦商的違規事宜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投訴人投訴的重點是該營辦商於營運屋邨巴士服務時持續出現違規情況,但運輸署一直未能解決問題。從投訴人提供的資料及相片可見,該營辦商的違規情況未見明顯改善,尤以使用未經批准的車輛及車輛沒有展示有效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為甚。 誠然,運輸署於接獲投訴後確有跟進,包括翻查相關記錄及進行實地調查,並發信要求該營辦商留意及改善、將個案交由公共車輛檢控組跟進及安排研訊,以及將有關車輛未有展示有效客運營業證的問題轉介警方跟進,但顯然成效未彰。公署理解,運輸署不可能動用大量資源長時間監察該營辦商營運有關路線的情況。然而,投訴人提供的資料顯示,該營辦商在投訴人作出投訴的前後,仍多次使用未經准許的車輛行走該路線;例如投訴人提到的車輛,除車輛 及 Y外,其他三部均是未獲批准行走該路線的車輛。在這情況下,該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給投訴人的回覆,卻表示該署在同年九月及十二月的實地調查中,均無發現該營辦商有使用未獲批准的車輛提供服務,這除了與投訴人所述的資料不符外,亦無準確反映該署的實地調查所得。事實上,該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的實地視察,便發現該營辦商使用一架未經許可的車輛行走該路線。 公署認為,運輸署監管該營辦商營運有關路線的屋邨巴士,確有不足之處。 另一方面,公署認為,負責執行《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74章),以監管車輛有否展示有效客運營業證的部門是警務處,因此,運輸署建議乘客或其他人士若目睹有車輛沒有展示有效客運營業證,應從速報警,以便警方盡快跟進,並無不當。 公署亦同意,「乘客代表」的評價對營辦商能否獲批續辦居民巴士服務,確實起著關鍵作用。因此,雖然運輸署本身有著不可推卸的監管責任,該署建議居民(包括投訴人)向「乘客代表」反映對營辦商及其司機的服務表現之不滿,以便「乘客代表」考慮是否繼續聘用該營辦商,亦是合理的做法。 運輸署給投訴人的回覆運輸署已承認,其給投訴人的回覆確有不足之處,包括未有即時查證便作覆及回覆有欠準確及詳盡,該署已責成相關職員多加注意和改善,並向投訴人致歉。 有關運輸署在覆函所述的發出警告程序,與投訴人引述時任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在立法會會議上的言論,公署認為,其實並無二致,並非程序有變。局長所指「首先」的意思是指在監管機制下,運輸署發現有人違規後所採取的初步行動是先作警告,然後才進行研訊;而運輸署表示「在調查中發現違規情況持續,會向有關的營辦商發警告信」,同樣是指會先發出警告,再進一步才會考慮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相關客運營業證。 公署認為投訴部分成立,建議運輸署提升對該營辦商的監管行動,包括加密實地調查的頻次,適時採取警告及/或研訊行動,並在證據確鑿時考慮暫時吊銷甚或取消該營辦商的客運營業證。

當局的回應

運輸署接納公署提出的建議,並已提升對該營辦商的監管行動,包括在二零一八年八月與該營辦商會面,督促該營辦商必須按照客運牌照的規定營運,該營辦商亦已承諾不會使用未獲批准的巴士提供服務。運輸署在同年九月進行了跟進調查,該營辦商沒有使用未獲批准的車輛行走有關路線,但部分車輛沒有在車輛前窗貼上認可居民服務細則核證本。就此,運輸署已向該營辦商發出警告。運輸署會繼續相關的監察行動,如發現營辦商有違規的情況,會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此外,為了改善營辦商因突發事故(例如車輛發生故障、遇上交通意外等)而需臨時安排其他車輛代替的情況,運輸署已由同年九月起,批准增加居民服務的後備巴士數目,以提升營辦商調配巴士的彈性,以及避免使用未獲批准車輛的情況。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