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處理一宗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申請
背景
據投訴人所稱,他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日因交通意外受傷(事涉意外)。同月二十七日,他向社會福利署(社署)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援助組)申請交通意外傷亡援助(事涉申請),並遞交所需文件(包括由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發出的醫療報告)。 投訴人稱,上述醫療報告可證明他符合資格申請交通意外傷亡援助(援助)。然而,負責處理其申請的職員(職員甲)卻多次指他不合資格,並要求他簽署一份「不作上訴的承諾書」(承諾書)。最終,及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及二零一八年一月,他才獲批援助。 投訴人認為職員甲無理指他不合資格申請援助,以及未有認真處理事涉申請。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所提交的「醫生證明I」只列出他須留院,以及因患有十二指腸潰瘍獲建議病假,當中並無提及事涉意外,亦無註明他因「事涉意外」受傷。因此,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援助組向伊利沙伯醫院(伊院)發出「表格一」 ,屬無可厚非。 根據社署的工作指引,申請人所提交的醫療報告若顯示其傷患與報稱的不符,援助組必須要求申請人的主診醫生填寫及交回一份由該署發出的醫療評估表格 「評估表格」 ,供援助組核實資料。「表格一」指社署就「伊院」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發出的醫生證明書及出院紙(「醫生證明 I」),要求「伊院」醫生簽署並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收回的「評估表格」。 不過,社署援助組在處理事涉申請時有所不足,而社署亦承認,包括:援助組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收到「伊院」交回的「表格一」已註明投訴人於事涉意外當日受傷,而他獲建議的病假與「事涉意外」引致的傷患實有關,故援助組在收到「表格一」後,理應可批核「事涉申請」,而無須再向「伊院」發出「表格二」 。但援助組卻仍反覆地斟酌評估的內容,並作出一連串的「澄清」,及至同年十二月十一日才批出首筆補助金 ,047元,那實屬延誤,有違援助計劃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迅速提供援助之旨。 此外,公署認為,若然醫院所交回的表格有不清楚的地方,投訴人有權要求院方澄清。職員甲卻建議投訴人在「聲明」 表明同意『該次評估為「最後醫生的決定」』,令他產生不必要的疑慮,那也是不應該的。 基於上述分析,公署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公署欣悉,社署已採取改善措施,以避免類似延誤再出現。公署建議社署認真執行措施及適時檢討成效,以決定是否需再改善。
當局的回應
社署接納公署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以防止類似事件發生,當中包括(a) 提示援助組職員留意與醫護人員及申請人的溝通;「表格二」指社署就「伊院」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九日發出的醫療報告(「醫生證明 II」),要求「伊院」醫生簽署並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收回的「評估表格」。 「聲明」指社署要求投訴人簽署的聲明書,確認其同意援助組就收到其提交的「醫生證明 II」,及「伊院」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發出的醫生證明書(「醫生證明 III」),再向「伊院」發出「評估表格」。 (b) 由援助組主任簽發醫療評估表格,務求統一向院方提出查詢醫生証明的準則; (c) 如就同一醫生證明書需發出第三次或以上醫療評估表格時,援助組主任必須徵得高級社會保障主任(意外賠償)同意及記錄在案; (d) 援助組主任發出醫療評估表格時,除使用一般標準的字句,也會按個別個案的情況向醫生提出準確查詢,令醫生更容易掌握援助組所需的資料;以及(e) 援助組助理主任、副主任、主任和高級社會保障主任(意外賠償)會每星期舉行個案討論會議。 社署會持續推行上述措施,並會適時檢討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