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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67 未有定論

– 拒絕提供有關處理求職者來電查詢的內部指引的正式名稱和總頁數

政府覆文 · 年報2019 · 第 167 頁

背景

據投訴人所稱,他於二零一八年一月致電勞工處電話就業服務中心的熱線,獲悉該處仍保留他於二零一二年求職的詳情,遂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守則》),要求該處職員甲即時告知他:熱線職員在處理求職者來電時所依循的工作程序(事涉資料)之正式名稱。然而,職員甲以事涉資料屬「內部文件」為由拒絕向他披露。他再向職員甲查詢事涉資料的總頁數,但職員甲亦拒絕透露,並指稱根據《守則》他必須以書面索取有關資料。 投訴人指斥職員甲沒有依照《守則》處理他的索取資料要求。

申訴專員的觀察

就職員甲曾否以事涉資料屬「內部文件」為由拒絕告知投訴人事涉資料的正式名稱,以及曾否要求投訴人以書面提出索取資料要求,投訴人與職員甲各執一詞。在缺乏獨立佐證(例如錄音)的情況下,申訴專員公署(公署)難以確定職員甲在處理投訴人的索取資料要求時有否違反《守則》的規定。 故此,公署就這宗投訴未有定論。 不過,即使職員甲有告知投訴人事涉資料是「工作守則」,那畢竟並非事涉資料的正式名稱,該職員理應告知他事涉資料的完整名稱。 此外,職員甲未能即時告訴投訴人事涉資料的總頁數及哪些內容可口頭回答,其所提出的理由是「內部文件」。公署認為,職員甲胡謅理由,實不恰當。職員甲若無法即時回答投訴人的問題,便應向他解釋原因並稍後給他正確回覆。公署欣悉,勞工處已向職員甲及中心其他職員作出提醒。 基於以上分析,公署雖然就這宗投訴本身未有定論,但認為勞工處另有缺失。 公署敦促勞工處從本案汲取經驗,加強員工培訓,確保他們熟悉和遵守《守則》的規定,以更適切及有效率地處理市民的索取資料要求。

當局的回應

勞工處接納公署的建議,並已加強員工培訓,包括在內部會議上簡介《守則》的規定,並定期傳閱《守則》有關的文件及參考資料,確保員工熟悉和遵守《守則》的規定,並妥善處理市民索取資料的要求。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