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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1 不成立

– 錯誤詮釋「小一入學統籌辦法」計分準則第 7項,指其不適用於申請入讀公立小學的公務員子女;以及 2) 無理拒絕依據上述計分準則第 7項,讓公務員子女可獲得 5分

政府覆文 · 年報2019 · 第 89 頁

背景

投訴人爲一名公務員,在事發時其女兒符合資格參加二零一八年九月的小一入學統籌辦法。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投訴人致函教育局,查詢小一入學統籌辦法計分準則第 7項 是否適用於公務員為其子女在自行分配學位階段申請官立小學的學位。 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教育局回覆投訴人,指出第 項並不適用於公務員為其子女申請官立小學的學位。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至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期間,投訴人與教育局就第項的詮釋及適用範圍交換意見,但教育局並無向投訴人提供任何文件或紀錄,證明上述第 項並不適用於前述申請。 投訴人投訴教育局錯誤詮釋第 項不適用於申請入讀公立小學的公務員子女,以及拒絕按照第 項讓公務員子女獲得分的做法對公務員不公。

申訴專員的觀察

教育局在回應中清楚指出,按照辦學團體一詞的真正涵義,政府並非公立學校的辦學團體,而公務員是政府的僱員,並非政府的「成員」。因此,計分準則第 項不適用於公務員為其子女申請公立小學的學位。 第 7項訂明如申請兒童的父/母為該小學主辦社團的成員,該申請兒童可獲得 5分。 最重要的是,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爲,政府讓公眾享有同等機會入讀公立學校,沒有讓公務員子女獲優先錄取,做法並無不公。作爲僱主,政府從沒有承諾公務員子女可獲公立學校優先錄取。 基於以上所述,公署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 公署建議,教育局應更清楚地向公眾指出,第 項不適用於政府、官立學校及政府僱員,以免如本個案般產生任何誤會。

當局的回應

教育局接納公署的建議。由二零一九年度小一入學統籌週期開始,教育局已在小一入學統籌辦法常見問題新增一條問題和答案,清楚指出計分準則第 項不適用於公務員為其子女在自行分配學位階段申請公立小學的學位,又在《小一入學申請表填表須知》建議家長參考有關自行分配學位的常見問題。教育局亦就相關事宜向負責小一入學統籌辦法的職員詳細解說,並提醒他們日後要向公衆發放清楚訊息。此外,教育局已向相關組別人員及公立小學提供相關問題和答案的詳列考慮因素,以供有需要時使用及參考。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