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8/0207 未載明

- 多次巡查均沒有發現某泳池的濾水缸已被更換和改動; 2) 輕率地批准泳池牌照續期;以及 3) 儘管泳池曾多次因水質差劣而須關閉的情況,仍指泳池的水質符合法定標準

政府覆文 · 年報2019 · 第 64 頁

背景

投訴人是某私人屋苑的業主委員會。該會指摘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 (a) 多次巡查該屋苑的泳池及核對圖則,竟沒有發現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公司)未經申請更換了泳池的濾水缸; (b) 未有核實泳池的設施是否與已批准的最終圖則相符,便批准泳池牌照續期,做法輕率;以及(c) 漠視泳池曾因水質差劣而須緊急關閉的事實,仍堅稱其水質符合法定標準。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根據投訴人所提供的資料,管理公司曾經在二零一五及二零一六年更換及添置濾水缸。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事涉泳池由原來的五個大濾水缸變成 8個小濾水缸,是顯而易見的事,而食環署七次巡查結果卻竟然都是「沒有發現設施被更改」,實在匪夷所思。公署有理由相信,負責巡查的職員不僅做事粗疏,或許根本沒有看過圖則和視察現場設施,更遑論將兩者作比較。 投訴點 b)按照現有泳池續牌機制,食環署須考慮的是持牌人有否多次被定罪而致須吊銷牌照,但該署無須核實泳池設施是否與批准圖則相符。因此,該署有沒有作出核實,並不影響其批准續牌的決定。 投訴點 c)食環署表示,在二零一六及二零一七年兩個泳季的巡查中,只有一次發現池水樣本不合格,但該署多次的巡查都是在泳池關閉時進行,並無抽取池水化驗。公署認為,食環署職員沒有按工作指引每月抽取池水樣本化驗,便斷定泳池水質符合法定標準,未免欠穩妥。 基於以上所述,公署認為投訴點 a)及投訴點 (c)成立,而投訴點 b)則不成立。 此外,值得留意的是,食環署職員在某兩次巡查的記錄中指泳池「暫停營業」和「大門上鎖」,而「視察人員所採取行動的記錄」卻是「情況正常」。另一方面,投訴人表示,泳池在該兩次巡查的日子其實是有開放的。 總的來說,公署認為投訴部分成立,並對食環署作出以下建議- (a) 訓示職員須認真執行巡查泳池的工作; (b) 徹底調查職員巡查後所作的記錄為何出現資料不一致的情況;及(c) 檢討泳池多次違例的懲處制度,確保水質達標,以及泳池的衞生和泳客的安全。

當局的回應

食環署接納並已落實公署的建議。 食環署已訓示當區職員必須認真執行泳池的巡查工作,包括根據既定程序巡查泳池及核實圖則,如有足夠證據顯示泳池或其設施有重大改動,便須採取檢控行動。同時,辦事處亦提醒職員於巡查泳池後,必須填寫巡查記錄表,並須加以複檢,以免記錄表內容出現前後不一致的情況。此外,若未能抽取泳池水樣本,務須於同月內再次安排抽取樣本,確保泳池水達到每月一驗的要求。經徹底調查後,食環署證實處理有關個案的職員在進行巡查及填寫視察記錄方面確實粗疏,並已對事涉職員進行處分。 食環署也在內部定期會議分享上述案例,提醒各區辦事處認真執行對泳池的巡查工作。食環署亦計劃在職員的入職培訓課程中加強巡查泳池及核對圖則的知識及訓練。 最後,食環署已完成就泳池牌照多次違反《泳池規例》)(第 132CA章)被定罪的懲處制度進行檢討並作出修訂。領有泳池牌照的處所如因涉及多次違反《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32章)或其附屬法例的任何條文而被裁定有罪,並根據食環署的既定政策被暫時吊銷牌照,其懲處水平將會向上調整:第一次暫時吊銷牌照會由兩天增加至七天;而第二次暫時吊銷牌照會由四天增加至 4天,以加强阻嚇作用。相關的新政策已在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生效。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