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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0 部分成立

– 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人就樓上單位放置滴水花盆造成滋擾的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2019 · 第 140 頁

背景

投訴人指其上層公屋單位(單位甲)的租戶在窗外的冷氣機台懸掛及放置數個花盆,花盆的滴水弄污她晾曬的衣物。 她雖曾多次向房屋署投訴,但滴水滋擾一直持續。投訴人遂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 房屋署認為,屋邨辦事處已就投訴採取跟進行動。由於未有發現單位甲窗外的花盆滴水,花盆亦沒有構成危險,故該署未能根據「屋邨管理扣分制」或租約條款採取管制行動。然而,屋邨辦事處亦先後向單位甲發出三封勸諭信,提醒租戶收回花盆,免生意外。二零一八年三月,房屋署基於公眾安全理由,向單位甲發出警告信。該租戶最終於六月下旬收回冷氣機台上所有花盆。 經檢視這宗個案後,房屋署會檢討並修訂相關的屋邨管理處訓令,以更清晰地列出關於租戶在單位外牆(包括冷氣機台、窗旁及簷篷)擺放潛在下墜物件的處理程序。

申訴專員的觀察

公署認為,冷氣機台應只供安裝冷氣機,租戶在其上放置花盆等其他物件,非但不恰當,未有固定的物件更有可能墜下而傷及居民及途人。房屋署竟認為沒有構成危險,實無顧及公眾安全。該署理應盡快要求租戶糾正,若有需要應轉介警方跟進。 雖然屋邨辦事處確有跟進滴水滋擾投訴,但房屋署在接獲投訴後近三個月才發出警告信,並於本署展開全面調查後才採取進一步行動,其處事態度過於緩慢,令人難以接受。此外,警告信內容亦欠缺阻嚇力,沒有提醒租戶物件自其單位墜下可能引致的嚴重後果,包括觸犯法例及可被收回公屋單位。 因此,公署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公署建議房屋署(a) 盡快檢討相關屋邨管理處訓令,並考慮作出適當修訂;及(b) 應嚴肅處理有機會傷及居民及途人的肆意擺放物品於冷氣機台的不負責任行為。

當局的回應

房屋署接納公署的建議。 建議 (a)就處理高空擲物的相關屋邨管理處訓令,現時房屋署已備有一套執行指引,讓前線人員在處理相關個案時作為依據以採取適當行動,並會適時作出檢討。在檢討及修訂屋邨管理處訓令時,房屋署會更清楚列出有關高空擲物及有潛在下墮物件的處理方法,以及在需要時,負責的職員會考慮轉介相關政府部門跟進。有關的修訂已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底完成。 建議 (b)現時房屋署仍持續留意有否住戶在冷氣機台上擺放物品造成滋擾或違規情況,至今未再發現事涉公屋住戶在冷氣機台擺放花盆。若房屋署發現有住戶在其單位外牆(包括冷氣機台、窗旁及簷篷)上擺放的物品有滋擾或違規的情況,便會按屋邨管理扣分制或租約執行管制行動,避免該些物件對其他人士(包括途人及居民)構成潛在滋擾或危險。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