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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088 不成立

– 不合理地容許私人教練在公眾泳池授泳,對其他泳客構成妨礙

政府覆文 · 年報2019 · 第 199 頁

背景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指康文署無理容許私人教練在公眾泳池進行授泳活動謀取私利,導致泳線被佔用,對其他使用者構成妨礙,但康文署人員沒有阻止有關活動人士。投訴人質疑康文署是否有設立機制或採取措施規管有關私人授泳活動。

申訴專員的觀察

康文署容許授泳人士(包括收取費用的私人教練)在公眾泳池內進行授泳活動有其清楚理據。公署認為,有關政策符合康文署推廣游泳運動的目標和職責,亦合情合理。然而,公署認為,就維持泳池秩序的問題,康文署有需要設立機制以分流使用者及採取監管措施。 公署理解,康文署引用《公眾泳池規例》第 條批准在公眾泳池場地範園內進行授泳活動,必須先獲得康文署署長書面准許。 在設有「公眾授泳區」的泳池,康文署已在適當位置張貼「公眾授泳區」的告示,顯示授泳活動已獲得康文署署長的書面准許。 但在不設「公眾授泳區」的泳池(如觀塘游泳池),康文署卻容許在「公眾游泳區」進行授泳活動而不張貼適當告示,以清楚說明署長其實已給予准許授泳,以致公眾並不知悉有關授泳活動已取得署長的書面批准。公署認為,康文署有必要作出糾正。 公署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康文署另有缺失。 公署建議,康文署應考慮就批准在「公眾游泳區」進行授泳活動,清晰及在當眼處加設相關告示,以顯示授泳活動已獲得署長的書面准許,讓泳池使用者充分知悉情況。 康文署過去一直強調,只要授泳活動是有秩序地進行及沒有對其他泳客造成滋擾,康文署容許在公眾泳池進行這類活動(不論活動是否收取學費),藉以推廣游泳運動;至於在未設置「公眾授泳區」的泳池(如觀塘游泳池),只要授泳活動沒有對其他人士造成滋擾或妨礙,康文署一直容許市民在該泳池的「公眾游泳區」有秩序地進行授泳活動。 公署的看法是,如康文署認為容許在「公眾游泳區」收費授泳會對其他人士造成滋擾或妨礙,便應考慮設立「公眾授泳區」,或者正式禁止在「公眾游泳區」收費授泳。另一方面,該署的告示亦可清晰表示,授泳活動必須在不滋擾或妨礙其他人士的情況下進行,否則該署人員有權要求有關人士離開泳池。 至於如何落實公署的建議,康文署可考慮徵詢法律意見,以制訂適當的告示用詞及尋求妥善的處理方案。

當局的回應

康文署接納在「公眾游泳區」加設告示的建議,康文署仍須徵詢法律意見及整理各持份者提供相關建議的內容。在制訂適當的告示內容後,會在部分游泳池的「公眾游泳區」試行張貼告示。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