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其他– 未有就某行人通道系統的興建計劃進行恰當的公眾諮詢
背景
某私人屋苑(甲屋苑)內一幢大廈(事涉大廈)的多名居民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路政署,指該署沒有就某項「行人通道系統」(通道計劃)進行恰當的公眾諮詢。他們的不滿如下(a) 於查詢期內只把通道計劃工程文件及圖則(工程資料)張貼於不當眼的位置,以致居民忽略其重要性; (b) 沒有向甲屋苑內所有三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及三間管理公司提供工程資料,以致部分居民(包括事涉大廈的居民)未能及早了解通道計劃及可能帶來的影響; (c) 工程資料所載的路政署負責人員在查詢期間休假,反映該署沒有認真看待居民的查詢; (d) 工程資料已列明擬定的刊憲日期,但該署卻表示沒有刊憲時間表,誤導居民;以及(e) 沒有向當區區議會及有關居民提供通道計劃的預算和效益的相關數據或資料。 通道計劃是由當區區議會屬下的一個委員會(區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提出的。路政署其後委聘工程顧問展開研究及擬訂初步設計方案,再於二零一六年提出修訂方案。二零一七年九月底,工程顧問就修訂方案直接致函該通道沿線 9個法團(包括甲屋苑的法團)╱業主委員會╱管理處及相關持份者(以下統稱相關持份者)。同年十月,路政署就修訂方案諮詢區委員會,得到各委員一致支持。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路政署除按照一般要求進行公眾諮詢外,亦另行致函相關持份者,並把工程資料懸掛在 1個地點,例如路旁的護欄,以及行人路和行人天橋上的圍欄等,難以說是「不當眼的位置」。況且,有居民正是看到懸掛在那些位置的資料後聯絡該署的,可見那些位置確實發揮了作用。 投訴點 b)工程顧問起初並不知悉甲屋苑內有三個法團,隨後已補發工程資料予另外兩個法團。公署認為,事涉大廈及另一幢大廈的法團雖然遲了數天才收到資料,但他們提出意見的機會並無受到實際影響。 投訴點 c)路政署已澄清,負責的職員在查詢期內並無休假。 投訴點 d)路政署的工程資料採用了「擬」字,反映該署並非已鐵定於所述日期刊憲,而是在妥善考慮和處理所有相關意見後才會進行,並無誤導。 投訴點 e)路政署表示,通道計劃尚在初步設計階段,建造費用須在詳細設計完成後才能準確估算,現時未能提供。該署在進行諮詢時會盡量回應公眾的關注和疑問,相關的財務資料將於日後申請撥款時一併提交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審批。公署認為路政署的解釋合理,現階段未有提供工程造價資料並無不當。 整體而言,路政署處理通道計劃的過程符合既定程序要求,未見有失當之處,只是工程顧問起初掌握的法團資料並不完整,因而引起投訴。 基於以上所述,公署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部門有可予改善之處。 公署建議路政署日後在進行類似的公眾諮詢時,應指示職員必須向當區民政事務處索取最新的大廈法團╱業主委員會╱管理處的名單,以確保諮詢工作能全面進行,不致遺漏任何諮詢對象。
當局的回應
路政署接納公署的建議。路政署在日後當進行類似的諮詢工作時,會向當區民政事務處索取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委員會/管理處的最新名單,使諮詢工作能更及早地全面進行,以及不會遺漏任何諮詢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