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誤處理投訴人就一宗交通事故提出的索償要求
背景
據投訴人所稱,他的私家車(事涉汽車)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日與一輛救護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二零一七年二月,他向消防處提出索償要求(索償要求),該處把個案轉交律政司考慮。據投訴人所知,事涉救護車司機於同年六月向法庭承認了「不小心駕駛」的刑事控罪。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律政司去信要求投訴人就索償要求中的「時間損失」項目提供補充資料及文件。同年九月十一日,投訴人作覆。其後,律政司一直沒有向他交代索償要求的結果或進展。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律政司,指斥律政司遲遲未完成處理索償要求,有延誤之嫌。
申訴專員的觀察
首先公署須強調,公署就投訴人的投訴的調查重點是律政司有否延誤處理索償要求。至於索償要求是否有足夠理據,以及索償金額是否合理,那須由投訴人與律政司磋商,謀求共識。 在事件中,律政司於二零一七年四月收到消防處的委託後,於五月已著手處理,截至八月已取得與「維修費」及「評估費」兩項申索有關的所須資料,其跟進大致適切。 就「時間損失」這項申索,律政司認為須要從投訴人取得進一步資料,以一併考慮整宗個案的合理賠償金額,遂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要求投訴人提供補充資料及證明文件。應律政司所求,投訴人於同年九月十一日向該司就「時間損失」的申索提交了一些補充資料,但仍然未有提供律政司認為必要的證明文件。 公署認為,律政司的確因為投訴人未有提供充分的文件證明而須反覆要求投訴人提供所須資料,及後亦由於投訴人最終未有提供該司認為是必須的請假和獲發假期的文件證明而否定了其「時間損失」的申索。由此可見,律政司向投訴人索取文件是有必要性,而並非刻意拖延賠償。 雖則如此,律政司在處理索償要求的過程中確有不足之處。既然律政司認為投訴人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所提供的資料不足以回應該司在同年八月三十日所提出的要求,該司便理應盡快要求投訴人再提供補充資料,甚或直接按已有資料考慮其申索,而非待至四個多月後(即二零一八年二月,亦是公署介入後)始向他提出有關的要求。即使須同時處理很多個案,工作繁忙,但該司就「時間損失」這項申索在收到投訴人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的回覆未有適時跟進及回應,那實在不符市民期望,也難免令人認為該司在該段時間是有延誤。 綜合上文的分析,公署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公署敦促律政司從本案汲取經驗,日後緊密跟進申索個案,包括盡快向申索人提出補充資料要求。
當局的回應
律政司接納公署的建議。律政司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定向處理有關賠償申索案件的組別發出的指引。新的指引要求同事在處理賠償申索的過程中,如申索人向律政司提交支持其賠償申索的證明文件及資料,而律政司認為申索人需提供補充文件或資料以便適當考慮其申索時,律政司會盡快並在收到申索人的證明文件及資料的四星期內提出。律政司會繼續留意同事跟隨上述指引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