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絕提供在二零一二至一六年期間接獲有關販運人口活動的可疑交易報告數目的統計資料
背景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指香港警務處(警務處)無理拒絕提供統計數字,不肯透露二零一二至一六年間接獲多少宗有關販運人口的可疑交易報告(所索取資料),違反《公開資料守則》(《守則》)。
申訴專員的觀察
警務處拒絕應投訴人的要求提供資料,引用的理據是《守則》第 .13(a)段:「如披露與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統計有關的資料,可能會令人產生誤解,或剝奪有關部門或任何其他人士發布資料的優先權或商業利益。」有關指引第
2.13.1段訂明,「作為一般規則,分析、研究資料及統計數字應依據與任何其他資料相同的準則作出披露:這類資料將有規律地定期公布,當宣布一項政策決定時,亦可公布這類性質的特定資料,協助公眾理解有關決定。」上述守則旨在避免過早發放研究結果或統計數字,以免令公眾產生誤解。然而在本個案中,所索取資料只是每年的統計數字,因此不能視作「不完整或未完成」。警務處亦沒有意圖要稍後公布有關數字。公署認為,《守則》第 .13(a)段並不適用於本個案。 警務處繼而援引《守則》第 .6(e)和 .9(c)段,作為拒絕提供資料的根據。公署與警務處舉行會議期間,警務處詳細講解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運作方式,並進一步解釋,一旦披露所索取資料,會如何妨礙制度的運作。公署理解警務處的考慮:假如披露某類罪案(本個案涉及的是販運人口的罪案)的可疑交易報告宗數,日後倘有人要求,警務處便須提供各類罪案的相關數字。外界會因而得知呈報機構提交報告的模式和做法,造成潛在漏洞或可乘之機,使確實/可能違法者得以逍遙法外。因此公署同意,披露上述資料可能會令防止罪案的工作,以及警務處妥善而有效率的運作,受到傷害或損害。 公署認為投訴不成立,但警務處另有缺失。公署敦促警務處加強員工在執行《守則》方面的訓練。
當局的回應
警務處接納公署的建議。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警務處毒品調查科在單位訓練日分享有關個案,目的是令人員更了解《守則》的詮釋和應用,尤其是日後應如何處理類似要求。當日參加訓練的毒品調查科人員超過 20人。同年四月、六月及九月,警務處為轄下的公開資料主任及其他相關人員先後舉辦四個工作坊,以助人員了解《守則》和如何處理索取資料的要求。參加上述工作坊的人員共約 00人。 警務處會繼續透過不同平台,增進人員對《守則》的認識和了解。此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製作了有關《守則》的訓練錄像,共分六集,已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上載至警察內聯網,以便人員觀看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