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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436 未載明

對某騎術學校涉嫌違反短期豁免書條款及校內公眾通道布滿馬糞的問題跟進不力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164 頁

背景

650. 二零一年十一月八日,投人申專員公署(公署)投地政總署。

651. 據投人所稱,某騎術學校(騎術學校)受地政總署所批出的短期豁免書(豁免書)規管。豁免書有以下的規定 –(a) 騎術學校須提供行人通道供公眾經該校往返某公路及某風場及毗鄰的地方(「規定 I」); (b) 騎術學校範圍內可提供兩個泊車位作該校停泊車輛及上落客貨之用(「規定 II」)。

652. 然而,投人發現騎術學校有以下的違規情況/管理題(統稱「題」) (a) 在該校範圍內通往風場的行人通道(事涉通道)加設了欄柵,阻礙公眾使用該通道,屬違反「規定 I」; (b) 容許多於兩輛車輛停泊在該校範圍內,屬違反「規定 II」; (c) 沒有妥善管理事涉通道,以致該通道經常佈滿馬糞。

653. 自二零一六年,投人多次地政總署的分區地政處(地政處)投「題」,但情況依舊。投人指摘地政處沒妥善跟進「題」。 訴專員的觀察地政總署的回應就「問題 a) 」

654. 騎術學校於正門設置閘門,主要是為了防止馬匹一旦失控時離開該校的範圍,亦可限制外來車輛駛入該校。為了符合「規定 I」,該校在其閘門旁邊設置了一個可讓行人通過而沒有欄柵的出入,公眾可經該出入進入事涉通道。地政處多次視察均確定該出入暢通無阻。此外,騎術學校亦在其閘門前展示告示牌讓公眾知悉事涉通道開放。 就「問題 b)」

655. 地政處曾四次實地視察(其中一次是在星期六進行),當中有一次(在某星期五)發現騎術學校違反了「規定 II」,在該校範圍內停泊超過兩輛車輛。

656. 雖然該違規的情況並不常見,但地政處在每次接獲投人的投後,均有發信或致電勸諭/提醒騎術學校須遵從「規定 II」,以及要求該校採取措施以糾正/防止違反「規定 II」的情況。「騎術學校」每次均有適時回覆地政處,匯報該校所採取的措施。總括而言,騎術學校實施了以下的措施 –(a) 持續提醒訪客(包括在學校的網站上提供資訊),不可在學校範圍內泊車; (b) 在學校門外展示告示牌,說明學校範圍內不設公眾泊車位; (c) 在現場標明校內兩個泊車位的位置; (d) 在有需要時(尤其在周末及假日時),安排職員在學校門前監察情況,以防止訪客或郊遊人士將車輛停泊於學校範圍內; (e) 在周末及假日為訪客提供穿梭某公路的巴士接送服務,並鼓勵訪客使用該服務。

657. 地政總署表示,地政處會繼續監察情況,並跟進騎術學校落實各項改善措施的情況。如發現該校持續違反豁免書的相關規定,地政處會考慮採取適當的行動。 就「問題 c)」

658. 地政處的視察並未發現事涉通道有佈滿馬糞的題。儘管如此,該處仍發信提醒騎術學校須保持事涉通道潔淨,清理該通道上的馬糞。

659. 公署進行了兩次實地視察,第一次在二零一年十一月某平日上午,第二次在二零一八年三月某星期日上午。情況主要如下 –關於「問題 a)」(i) 學校閘門旁邊的出入暢通無阻,公署職員經該入進入事涉通道,並未受到任何干預。 (ii) 閘門前關於公眾可取道事涉通道前往風場的告示牌之字體已褪色,無法看清其內容。 關於「問題 b)」(iii) 在第一次視察時,學校範圍內停泊了兩輛車輛。公署留意到,該校的職員把他們的私家車停泊在校外路旁,而非泊在學校範圍內。 (iv) 在第二次視察時,校內停泊了四輛車輛。視察期間,校外路旁及沿某公路的避車處 泊滿車輛,且不斷有車輛駛到騎術學校門前。該校有職員在校門外協助指揮交通,以及勸諭駕駛人士不要將車輛停泊在校門外或某公路。 關於「問題 c)」(v) 兩次視察時,事涉通道上皆只有很少量的馬糞。職員未發現該路面有環境衞生滋擾題。

660. 地政總署的調查及公署的視察均未發現騎術學校有「題 a)及 c)」。資料顯示,除了二零一六年十月的投外,投人在其後致地政處的投中, 沒有再就「題 a)或 c)」作進一步的投。

661. 至於「題 b)」,地政處調查後確定騎術學校曾違反「規定II」,在該校範圍內停泊超過兩輛車輛。在地政處要求下,騎術學校採取了合理措施,以改善該題。雖然,根據投人所提供的資料及申專員公署視察所得,騎術學校偶仍有違反「規定 II」的情況,但資料顯示,地政處有持續主動跟進騎術學校實行改善措施的進展,並進行視察以了解情況。公署認為,地政處實有採取合理的行動去跟進「題 b)」。

662. 綜合上文,申專員認為,投人對地政總署的投不成立。 為進一步改善情況,申專員建議地政總署 –(a) 密切監察騎術學校的情況,並敦促該校務須嚴格遵守「規定II」; (b) 要求騎術學校更新閘門前已褪色的告示牌,使公眾能清楚知悉可取道事涉通道前往風場。

當局的回應

663. 地政總署接納申專員的建議並已作出跟進,落實情况如下。

664. 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地政處發信予豁免書承批人(即騎術學校的負責人),要求即時跟進上述兩項建議。並須於發信後兩星期地政總署匯報跟進進度。

665. 其後騎術學校的負責人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及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來信及電郵匯報已採取一系列行動,以確保騎術學校已遵守豁免書內停泊車輛的規定,如以專人監察及疏導交通情況,和於週末有需要時利用穿梭巴士服務等。此外,閘門前告知公眾前往風場通道的告示牌已更新,並夾附相片供地政處參閱。

666. 地政處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派員進行實地視察,發現没有車輛停泊在騎術學校範圍內,而有關告示牌亦已更新。

667. 此外,地政處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亦以電郵提醒騎術學校的負責人,須持續遵守豁免書的條款,否則地政總署會考慮採取豁免書執管行動,包括終止豁免書。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