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提供由該署管理的所有信託基金的銀行結餘
背景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投訴人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向社會福利署(社署)查詢轄下「信託基金有多少錢」 。 社署職員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回覆投訴人(第一次回覆)時,只提供社署轄下五項信託基金的資料,包括: (a) 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 (b) 鄧肇堅何添慈善基金; (c) 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 (d) 群芳救援信託基金;以及(e) 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綜合症)信託基金。 社署提供的資料為五項信託基金於二零一五/一六財政年度分別向申請人發放的總金額。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投訴人向職員甲表示,他要求的資料是社署轄下所有信託基金的銀行存款結餘額。職員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回覆投訴人,向其提供信託基金第 a)至(d)項於二零一七/一八財政年度的撥款金額,及信託基金第 e)項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基金結餘額。然而,有關數英文原文為 how much is in the trust funds”.字仍非所有信託基金的銀行存款結餘額。 投訴人認為社署沒有披露所有信託基金的銀行存款結餘是錯誤的做法。
申訴專員的觀察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社署在處理投訴人的要求時有以下不足之處- (a) 投訴人要求索取的資料是「信託基金有多少錢」及「信託基金最新的結餘額」。社署則向投訴人提供信託基金第 a)至 e)項於二零一五/一六財政年度向申請人發放的金額、信託基金第 a)至 d)項於二零一七/一八財政年度所獲的撥款和信託基金第 e)項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基金結餘額。社署所提供的資料明顯不是投訴人要求索取的資料,這反映相關人員屢次誤解投訴人的要求; (b) 如有疑問,相關人員應該一開始便要求投訴人作出澄清; (c) 即使社署認為有關其他信託基金的資料並非投訴人要求索取或需要的資料,社署亦應向他解釋,因為投訴人要求索取的是所有信託基金的資料; (d) 有關三個匿名基金,社署沒有解釋為何不能在保密捐助人身份的情況下,披露相關基金的資料;以及(e) 社署沒有向投訴人解釋為何不能披露每項信託基金最新的結餘額。如社署向公署的解釋 是不公開資料的理由,社署應如實告知投訴人。由於投訴人表明有興趣知道截社署向公署解釋,社署每年會獲信託基金第 I至 IV項撥出款項用作「社會救濟金」,所以該些信託基金的結餘並不反映社署可管理的金額。 至最近為止社署轄下信託基金的餘額為何,社署應考慮向他提供其所掌握最適用的資料,以回應他的要求。 綜合上段分析,公署認為上述對社署的投訴成立。公署敦促社署(a) 與投訴人確認他是否仍要求索取所有信託基金的資料(包括信託基金第 a)-(e)項、七項社署認為並不在投訴人的要求範圍而是為特定類別人士設立並有指定用途而的信託基金 ,及三個由匿名人士捐助的信託基金),並因應他的要求提供社署所掌握最適用的資料;以及(b) 加強有關應用《守則》的員工訓練。
當局的回應
社署接納公署的建議。 建議 a)社署已與投訴人確認他是否仍要求索取所有信託基金的資料,並向投訴人提供符合他所要求索取的現存有關資料。 建議 b)為加強有關應用《守則》的員工訓練,社署一直為員工舉辦與應用《守則》有關的訓練課程和工作坊,並將有關元素納入為新入職員工而設的必修迎新課程。上述措施將持續推行。 該七個信託基金包括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緊急救援基金、香港展能精英運動員基金、個人電腦中央基金、賽馬會視障人士資訊科技計劃、護幼教育基金,及社會工作訓練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