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理地單憑路邊遙測儀器的偵測結果評定汽車排放廢氣超標,以及要求車主驗車;以及 2)在證實有關汽車並無排放過量廢氣後拒絕退還驗車費
背景
118. 據投人所稱,二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出「將車輛送交車輛廢氣測試中心通知書」(「通知書」),着令他於十月十六日前將其私家車(涉事車輛)送往該署所指定的車輛廢氣測試中心(「測試中心」)接受測試,原因是有舉報指涉事車輛於九月十八日下午 5時 05分在黃泥涌道(近賽馬會看臺)(涉事地點)排放過量廢氣。
119. 十月十三日,他致電環保署查詢,得悉該署的路邊遙測儀器(遙測儀器)偵測到涉事車輛排放過量廢氣。同日,他將涉事車輛送往「測試中心」接受測試,並繳付測試費用 620元,結果顯示涉事車輛符合相關排放標準。
120. 投人指摘環保署 –(a) 在有大量車輛行駛的路邊使用遙測儀器以評定某車輛的廢氣排放量,令測試結果成疑;單憑遙測儀器便評定涉事車輛超標排放廢氣,且要求他花費驗車,理據不穩妥; (b) 在涉事車輛證實並無排放過量廢氣後,無理拒絕退還驗車費用給他。 訴專員的觀察
121. 環保署現時所使用的遙測儀器是根據國際間普遍採納的美國加州標準製造。為確保遙測儀器的可靠性和準確性,該署採取了以下措施 –(a) 在推出遙測儀器和底盤式功率機以加強管制汽油車和石油氣車的廢氣排放前,該署比較了遙測儀器與底盤式功率機測試的廢氣數據,結果顯示遙測儀器在監察過量排放廢氣的車輛方面十分可靠。 (b) 該署曾就路邊遙測技術、遙測儀器和底盤式功率機的廢氣對比數據及執行方法徵詢由本地專家、學者及相關政府部門所組成的專家組之意見,並得到該專家組的認可。 (c) 在使用遙測儀器時,環保署會每兩小時以標準氣體檢測儀器的準確性。若遙測儀器的準確性有題,遙測系統會即時提示操作員,並在隨後檢測的車輛廢氣測試記錄中加上標記,以免該些數據被使用。 (d) 遙測儀器在量度每輛車的廢氣時,會自動減去車前方的廢氣濃度,以防止讀數受前車殘留的廢氣影響。 (e) 環保署會在同一地點同時放置兩部遙測儀器,兩者前後相距約 0米。 (f) 若兩部遙測儀器均顯示車輛的廢氣排放超標,而且有關地點的車輛行駛狀況正常,環保署始會車主發出「通知書」。
122. 環保署在車主發出「通知書」時,會夾附「車主須知」,當中註明 –(a) 車主須將車輛交由具相關經驗的車輛維修技工修妥排放過量廢氣的題,然後把車輛送交「測試中心」進行測試。 (b) 如車主有實質理據反對「通知書」,並希望申請取消「通知書」 ...請勿與「測試中心」安排測試。 (c) 一切有關車輛廢氣測試的申請,例如延期、取消、暫准續牌等,必須於「通知書」所指定的期限前,連同有關的證明文件,書面環保署申請。在期限屆滿後的請求,概不受理。
123. 倘若車主能提出充分理據以顯示車輛被檢舉存在疑點(例如車主能證明其車輛於被遙測儀器檢測前的短時間內曾徹底維修廢氣系統,並有廢氣排放數據支持(如功率機的廢氣測試結果),或車齡較新並仍在原廠保養期內等),環保署會安排有關車輛在該署的職員監督下,在「測試中心」進行免費的測試。
124. 環保署不能豁免或退還測試費用,原因主要如下 –(a) 該署發出「通知書」,原因是「通知書」所指的車輛已被遙測儀器發現排放過量廢氣。 (b) 該署已有措施確保有關遙測儀器的可靠性和準確性。 (c) 「測試中心」的測試,主要是用以確定有關車輛經維修後,車輛廢氣排放已符合標準,而非用以查證該車輛曾否超標排放廢氣。 (d) 「車主須知」已註明車主若有實質理據反對「通知書」,請勿與「測試中心」安排測試。 (e) 若車輛通過測試便可獲豁免或退還「測試中心」的服務費用,那並不符合要求車主把車輛交「測試中心」進行測試的原意。 事實上,大部分車主在收到「通知書」後,均會先維修車輛,然後才把車輛交「測試中心」進行廢氣測試,而該些車輛絕大部分都可通過測試。 (f) 「測試中心」並非政府部門。基於用者自付原則,使用測試服務者必須繳付測試費用。環保署沒有權力豁免或退還「測試中心」的服務收費。
125. 就投點 a),從上文可見,環保署實有適當措施確保遙測儀器的可靠性。申專員公署(公署)已審研相關記錄,確定環保署在涉事地點設置的兩部遙測儀器,確實檢測到涉事車輛在二零一年九月十八日的廢氣排放量超標。當時,涉事地點的車輛行駛狀況既屬正常,而兩部遙測儀器亦均運作正常,環保署因而他發出「通知書」,公署認為,環保署是合理地按既定程序執行職務。投點 a)並不成立。
126. 就投點 b),環保署已說明就反對「通知書」的機制,以及何以該署不能投人退回測試費用,公署認為其解釋並非無理。投人若對「通知書」的內容有異議,理應立即該署提出理據,以及要求延長測試期限。他沒有那樣做,而選擇把涉事車輛送往「測試中心」接受測試,便應該繳付相關費用。
127. 至於何以涉事車輛被遙測儀器檢測到其廢氣排放量超標,但「測試中心」的測試卻顯示其廢氣排放量沒有超標,公署無法斷定是否如環保署所指因為汽車機件開始老化而出現間歇性排放過量廢氣,或有其他原因。投點 b)並不成立。
128. 不過,公署留意到,環保署發給車主的「通知書」只側重於要求車主將車輛送交測試,並沒有清楚指出測試的目的,那可能令車主以為只要通過測試,便可證明車輛並無過量排放廢氣的題,繼而無須把車輛送往維修。雖然該署在「通知書」夾附的「車主須知」中有提醒車主將車輛送交測試前須先行維修車輛,以及車主若反對「通知書」,便不應將車輛送交測試,但該些信息並不足以讓車主充分明白在收到「通知書」後,他們必須要做的是立即維修車輛;在維修妥當後,才把車輛送交測試。
129. 申專員建議環保署修訂「通知書」的字眼,或於「通知書」及「車主須知」述明該署的要求為何。
當局的回應
130. 環保署接納申專員的建議修改「通知書」及「車主須知」,並於二零一八年六月起超標排放車輛新個案的車主發出新的「通知書」及「車主須知」,讓他們清楚明白本署要求相關車輛進行廢氣測試的目的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