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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089 成立

– 拒絕提供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手冊及延誤處理索取資料要求

政府覆文 · 年報2019 · 第 231 頁

背景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投訴人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向社會福利署(社署)索取「社會保障主任內部評估綜援申請的手冊」。 社署職員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給投訴人回覆(第一次回覆),表示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手冊(綜援手冊)篇幅冗長,提議他改為瀏覽社署有關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的網頁。不過,該網頁並無上載綜援手冊。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投訴人致電職員甲,重申索取綜援手冊副本的要求。職員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回覆投訴人(第二次回覆),指社署需要更多時間考慮其要求。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社署基於某些原因拒絕投訴人的要求(第三次回覆)。 投訴人不滿社署延誤回應其索取資料的要求和拒絕提供綜援手冊副本。

申訴專員的觀察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綜援是一項主要的社會保障計劃,為經濟上無法自給的人士提供安全網,管理此計劃是社署其中一項主要職責。因此,公署認為《守則》第 .6段適用於考慮有關索取綜援手冊的要求。 社署引用《守則》第 .9(a)段,作為其中一個拒絕索取資料要求的理由,不過公署懷疑該理由是否合理。綜援申請固然是根據特定的資格準則審批,金額亦是按照訂明的公式計算,而非「協商」或「酌情處理」的結果。披露該些準則及公式會妨礙綜援計劃公平而有效的運作的說法,實難以成立。 公署同意社署有責任維持其調查工作獨立公正,以防止濫用及欺詐,並確保綜援計劃的資金運用得宜。因此,《守則》第 .9(c)段在某程度上適用於此個案。不過,綜援手冊內顯然有一部分即使被披露亦不會影響社署的調查工作,有關內容應可根據《守則》第 .13段披露。 公署留意到,《守則》容許政府部門在特殊情況下(例如須徵詢法律意見)延長回應的時限。不過,公署質疑社署是否須要就此個案徵詢法律意見,因為該署實有足夠能力自行評定披露綜援手冊的內容會否影響其運作。再者,即使社署欲徵詢法律意見以策萬全,亦早應於投訴人在二零一七年九月底重申其索取資料要求時進行,不應待至二零一七年十月公署進行調查才徵詢有關意見。社署回應投訴人要求所花的時間(三個半月),遠遠超逾《守則》所訂明的回應時限。 基於上文各段的分析,公署認為此針對社署的投訴成立。公署敦促社署(a) 向投訴人提供綜援手冊的副本,僅塗去會影響其調查工作的內容;以及(b) 加強有關應用《守則》的員工訓練。

當局的回應

社署接納公署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建議 a)社署已向投訴人提供綜援計劃手冊的副本,並塗去會影響其調查工作的內容。 建議 b)社署一直有為員工舉辦與應用《守則》有關的訓練課程和工作坊,新入職員工必須參與的迎新課程亦包含相關內容。 社署會繼續推行上述措施,以加強有關應用《守則》的員工訓練。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