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就兩間涉嫌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暫准食肆提出檢控
背景
277. 二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期間,一名市民(投人)申專員公署(公署)投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屋宇署、地政總署及消防處。據投人所稱,他於二零一年九月十一日食環署的某區環境衞生辦事處(環衞辦)投事涉商場2樓食街的兩所食肆(食肆 A及食肆 B)於鋪外的行人通道範圍經營,涉嫌違反《食物業規例》(《規例》)。其後,環衞辦職員回覆他,確認上述兩所食肆違反《規例》,但由於兩所食肆持有食環署的暫准食肆牌照,因而不受《規例》約束。環衞辦須等待該兩所食肆取得正式食肆牌照後才可提出檢控。投人指食環署的環衞辦的回覆不合理。
278. 此外,投人亦不滿屋宇署、地政總署及消防處沒有就事涉商場業主/兩所食肆涉嫌違反商場的已批准用途、地契條款,以及阻塞消防/走火通道採取執法行動。 訴專員的觀察
279. 二零一八年一月日,公署職員到事涉商場視察,發現 –(a) 事涉商場食街內的行人通道多處擺放了桌椅(公用桌椅),供商場顧客使用。桌面上貼上事涉商場公用範圍貼紙。部分食肆採用先付款,後自取食物的方式營運,由於公用桌椅擺放於食肆對外的行人通道上,與食肆本身的座位區相連,部分桌椅的款式甚至和食肆內的桌椅一致,顧客在購買食物後,很自然地會在公用桌椅進食,令公用桌椅區儼如食肆的延伸營業範圍; (b) 事涉商場食街的行人通道大致暢通;整體而言,公用桌椅並無對行人構成阻礙; (c) 食肆 A及食肆 B均有營業,而兩所食肆的顧客皆於內購買食物及付款後使用公用桌椅; (d) 其間,未見有食肆 B的員工使用公用桌椅的顧客提供送餐服務; (e) 有穿著印有食肆 A(視察當日已取得暫准小食食肆牌照)名稱的制服之員工為使用公用桌椅之顧客送餐及提供清潔服務; (f) 同層其他食肆對外的行人通道亦有擺放公用桌椅,有食肆的員工為使用公用桌椅的顧客送餐及提供清潔服務; (g) 食肆 A及食肆 B所有顧客提供非即棄的,一般堂食所用的餐具。
280. 食環署已解釋何以在收到投人的投時不能引用《規例》第 34C條,食肆 A及食肆 B提出檢控。申專員認為,食環署的解釋並非無理。再者,食環署亦有引用其他法例檢控食肆 A無牌經營,並就是否可食肆 B提出檢控徵詢法律意見。申專員認為食環署有適切跟進及回覆投人的投,故投不成立。
281. 不過,據申專員的視察所得顯示,在食肆 A那一層的其他食肆的員工,均有為於鋪範圍外的顧客提供送餐及清潔服務。申專員認為,食環署可加緊蒐集證據,若可證明有關食肆事實上已擴充了營業範圍,食環署應循《規例》第 34C條(如食肆已領有正式食肆牌照)或「持牌條件」之規定(如食肆持有暫准食肆牌照)考慮有關食肆提出檢控或警告。
282. 事涉商場食街的運作模式其實類似在很多商場都存在的「 ood Court」。由於現時並無專為規管「 ood Court」而設的法例,經營「 ood Court」亦無須領有任何牌照,故商場業主或管理公司只要在食肆範圍外的行人通道或商場範圍擺放公用桌椅讓顧客自行使用,食肆便可繞過食環署申請擴展營業範圍的審批程序,達到擴展營業範圍的效果。基於蒐證困難,該些變相擴展了經營範圍的食肆,可能因而免於被檢控或受懲處。
283. 食肆的發牌條件和審批程序(包括批准圖則、劃定食肆範圍、規限座位數量、諮詢屋宇署、消防處等相關部門),皆有其特定的保障公眾利益的目的。食環署作為規管食肆的主要部門,實有責任檢視上段所述情況,會否對公眾利益構成損害。申專員認為,食環署就是否可食肆 B提出檢控徵詢法律意見,是可取的做法。食環署亦應全面檢討現時的發牌制度,考慮對商場的「 ood Court」作出適切的規管。
284. 而就屋宇署、地政總署及消防處的投,鑑於在事涉商場食街的行人通道上擺放桌椅並無違反商場的批准用途、地契條款,以及消防處的相關規定,亦沒有影響樓宇結構安全或阻礙走火通道,屋宇署、地政總署及消防處沒有採取進一步的執法行動,並非無理。所以申專員認為投人對此三個部門的投皆不成立。
285. 申專員建議食環署 –(a) 檢討對「 ood Court」的規管以堵塞漏洞。因食環署看來未有對以下「 ood Court」食肆變相違規擴展營業範圍的情況作出規管 –(i) 「外座位間」是由商場提供,讓各「 ood Court」食肆的顧客公用 即沒有指定每間食事的顧客使用當中哪些座位 ; (ii) 食肆員工使用「外座位間」的顧客提供送餐及清潔桌椅服務。 申專員敦促食環署就上述題作出探討。 (b) 就事涉商場的情況加緊蒐集證據及徵詢法律意見;若確定商場內的食肆有違規情況,便須嚴正執法。
當局的回應
286. 就建議 a),食環署一十分關注持牌食物業處所在其牌照批准圖則所劃定範圍以外的地方經營食物業。食環署認為現時針對在商場內鋪以「 ood Court」模式運作的發牌制度及監管已完備。因此,現階段無需要就相關制度再作檢討。食環署人員就有關違規行為提出檢控時,須證明有關持牌食物業處所佔用其牌照批准圖則所劃定範圍以外的地方經營食物業。如食環署人員發現有持牌食肆員工在商場提供的「外座位間」為顧客提供送餐及清潔桌椅等服務,顯示有關食肆在其牌照批准圖則範圍以外的地方經營食物業,食環署會就獲得的證據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有需要時,食環署亦會徵詢法律意見。為更有效打擊有關違規行為,除提出檢控外,食環署已加快按「違例記分制」執行暫時吊銷和取消牌照的處分。對於屢犯不改的食物業處所在等候牌照上委員會或市政服務上委員會裁定期間,食環署不會暫緩執行暫時吊銷或取消牌照的決定。
287. 就建議 b),環衞辦已就事涉商場的情況加緊蒐集證據,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底至六月初派員到事涉商場巡查,期間發現一間持普通食肆牌照的食物業處所在其牌照批准圖則所劃定範圍以外的地方經營食物業,環衞辦人員即時就其違規事項有關處所的持牌人作出檢控。此外,在巡查期間,環衞辦人員亦發現有三間尚未領有食肆牌照鋪的員工使用外座位間的顧客提供送餐及清潔桌椅服務。環衞辦人員隨即根據《規例》第 31(1)(b)條檢控有關鋪的經營者無牌經營食肆。環衞辦會法庭提供佐證,包括有關無牌經營食肆於鋪內及鋪外的座位間所佔用的面積,供法庭考慮就有關無牌經營的食肆作出適當懲處。環衞辦亦就有關檢控法庭申請每日罰款,以加重刑罰。 在三月底至六月初,環衞辦人員就該三間鋪的違法行為共提出八宗檢控。環衞辦會繼續留意事涉商場食物業處所擴展營業範圍的情況,並會就違規題繼續嚴正執法。食環署已於六月二十六日申專員交代上述執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