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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831 未載明

- 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人就一項違例分間樓宇單位工程所作的舉報

政府覆文 · 年報2019 · 第 12 頁

背景

投訴人發現在他居住的樓層有一個單位進行了違例分間工程(違例項目),於是在二零一六年向屋宇署投訴。然而,即使清拆命令已發出,隨後一年有關的違例項目仍然存在。他不滿屋宇署未有對事涉單位業主採取執法行動,遂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 屋宇署表示,根據現行政策,假如清拆命令出現技術性錯誤,例如錯誤描述所涉違例項目,該署或須發出替代命令。 就這宗投訴個案,屋宇署最初向違例項目所在單位的業主發出一項命令,規定該業主須清拆有關項目,並把單位恢復原狀。其後,屋宇署在覆查時,發現有關的違例項目仍然存在,單位內亦有新的僭建物,故向業主發出警告信。此外,由於屋宇署認為新的僭建物相當於情況改變,遂發出一項替代命令。在替代命令發出後差不多四個月,業主仍未遵辦,屋宇署於是再發出警告信,表明會考慮提出檢控,以及委派承辦商進行清拆及還原工程,而費用將由業主支付。

申訴專員的觀察

公署留意到,屋宇署發出第一項清拆命令後,曾嘗試在命令的遵辦期限屆滿前巡查事涉單位,但不果。該署在覆查時發現新的僭建物,理應知悉該業主沒有打算遵辦,並即時發出替代命令。然而,該署卻在七個月後才發出替代命令。公署認為,這是屋宇署在採取執法行動方面的重大延誤。 儘管屋宇署解釋這宗投訴用了較長時間跟進是負責人員調職所致,公署認為,屋宇署有必要迅速、有效地執法,以杜絕違例建築工程。 公署認為投訴部分成立,建議屋宇署- (a) 日後就未遵辦法定命令的個案加快採取執法行動;及(b) 就這宗個案而言,假如業主對最近期的警告信置之不理,屋宇署應盡快提出檢控及進行清拆。

當局的回應

屋宇署接納公署提出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建議 a)屋宇署已提醒職員應遵照內部指引內既定的時間表及準則,向未遵從清拆命令的業主提出檢控及選取個案以代失責業主進行工程。屋宇署的樓宇狀況資訊系統定期製備仍未獲遵從清拆命令的個案進度報告,以便個案人員按序跟進個案,並及時向未遵從命令的人士提出檢控。此外,屋宇署會透過定期舉行的進度監察委員會會議,加緊監察未獲遵從的清拆命令。 建議 b)屋宇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就有關業主未有遵從命令進行檢控,惟裁判官基於屋宇署未能成功視察有關單位內所有分間房間以確立所有定罪元素,遂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判處被告無罪。因應裁判官的裁决,屋宇署人員多次嘗試到有關單位以期視察該單位內的所有分間房間,但均未能成功入內。就此,屋宇署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123章)的規定展開申請進入處所手令的程序,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向該業主發出擬申請進入處所手令通知書;及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得到法院授權進入處所的手令。屋宇署人員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進入該處所視察,發現有關業主仍未遵辦有關的清拆命令。因此,屋宇署會盡快展開有關的檢控程序。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