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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734 部分成立

延誤取締某大廈的天台僭建物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15 頁

背景

42. 某住客( 先生)及其大廈(大廈甲)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分別申專員公署(公署)投屋宇署延誤取締該大廈天台的僭建物。屋宇署自二零零年把大廈甲納入為「大規模清拆僭建物行動」的目標樓宇,並天台僭建物的業主採取檢控行動後,原有的五個僭建物中有四個已被拆除。然而,餘下一個的業主(業主 X)經法庭定罪及罰款後仍堅持不拆。

43. A先生及法團均認為,屋宇署理應及早代業主 X拆除該僭建物,然後其追討費用,以便法團進行天台防水工程,解決 A先生的單位的滲水題。 屋宇署的解釋

44. 屋宇署解釋,業主 X在出席法庭聆訊時曾表示願意清拆僭建物,但其後又自稱有經濟困難及情緒題。鑑於該僭建物並無明顯危險,該署當時認為不宜代為拆除,遂暫緩執法,改為安排社工跟進,冀能協助業主 X盡早遵從清拆命令。屋宇署已於二零一年五月重啟檢控業主 X的程序,並於同年十一月去信通知該業主若仍不遵從清拆命令,該署便會安排承建商進行工程,並於其後其追討費用。 訴專員的觀察

45. 公署調查發現,業主 X曾缺席聆訊,以致法庭其發出拘捕令,加上該業主表明有經濟困難,種種跡象顯示僭建物題並非單靠檢控可以徹底解決。屋宇署在重啟檢控程序時仍沒有考慮委派承建商代為清拆,其做法未免過於保守。

46. 屋宇署對大廈甲展開大規模行動至今已逾十年,但仍未能取締天台上所有僭建物。既然一再勸諭及檢控仍不奏效,屋宇署理應果斷展開清拆行動,否則只會繼續虛耗資源。因此,申專員認為這宗投部分成立。

47. 申專員建議屋宇署 –(a) 密切留意法庭審理有關業主 X案件的進度及判決,並積極落實清拆該天台僭建物(b) 從本案汲取經驗,就違規者堅拒遵辦清拆命令的個案,應認真考慮委派承建商移除僭建物,然後事涉業主追討費用。

當局的回應

48. 屋宇署接納申專員提出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屋宇署已安排政府承建商代失責業主清拆有關僭建物,並會於清拆工程完成後,有關業主追討工程費用連監督費及附加費。屋宇署會繼續緊密地監察清拆僭建物工程的進度。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