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7/3656A 不成立

延誤清理一棵倒塌的大樹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159 頁

背景

624. 二零一年九月十五日,投人申專員公署(公署)投地政總署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投人稱,二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颱風「天鴿」襲港,毗連某屋苑的政府土地上有一棵大樹(事涉大樹)倒塌,壓着該屋苑其中一座附近的圍牆和鐵閘,或會引致鐵閘倒塌,對屋苑居民構成危險(塌樹題)。同日晚上,投人致電 1823投塌樹題,並要求政府部門盡快處理。九月十一日,康文署職員到場視察後告知投人該署接獲地政總署轉介塌樹題;但事涉大樹並非由康文署負責管理,故有關部門須先澄清責任,事涉大樹才會獲得處理。同月二十日,地政總署派員到場拍照,惟職員表示只是在研究應由哪個部門跟進塌樹題。

625. 投人指摘地政總署和康文署遲遲沒有採取實質行動以解決塌樹題。 訴專員的觀察

626. 根據發展局的相關工務技術通告,負責清除塌樹的政府部門誰屬,以樹木的所在地為依歸。因此,政府部門接獲清理塌樹的要求後,理應先確定塌樹的位置;在確定本身並非須清理塌樹的部門後,才把個案轉介相關部門。

627. 地政總署解釋謂其轄下植物合約管理隊(管理隊)因收到大量塌樹報告,為免積壓個案,故只根據 1823所提供的資料以判斷塌樹的位置。然而,根據 1823所提供的資料,塌樹地點是在某屋苑化寶桶附近。而化寶桶並非固定構築物。換言之,塌樹地點當時並不清晰。「地理空間信息樞紐」的資料顯示,該屋苑有不少地方距離某道路超過 10米,在如此情況下,管理隊若不聯絡投人或作實地視察,便難以確定塌樹的位置,以及斷定清理塌樹的責任誰屬。然而,管理隊竟然沒有那樣做,便將個案轉介康文署,導致塌樹題未能及早獲得處理。公署認為,管理隊此舉實屬草率,亦難免令人感覺其卸責。

628. 申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成立,並建議地政總署 –(a) 訓示員工和承辦商,並發出工作指引,提醒他們日後在接獲塌樹報告後,應先謹慎地確定涉事地點的位置,才決定如何跟進或應否轉介個案; (b) 計劃與其他負責綜合管理樹木工作的部門和 1823,共同研究如何優化處理塌樹報告的機制,以提升跟進效率。

629. 至於對康文署的投,申專員接納該署經 1823接獲有關塌樹題的投後,已適切地派員到場視察,並釐清了事涉大樹的護養責任不屬該署。故此,申專員認為投人對康文署的投不成立。

當局的回應

630. 地政總署接納申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的跟進行動 –(a) 土地及植物合約管理組已所有員工發出部門指示,提醒他們每當接獲市民、其他政府部門、 823等的投/轉介,均須審慎處理。在決定如何處理個案,或當個案不屬地政總署職權範圍而須轉介相關部門或有關方面時,必須確定投/轉介的內容、涉事個案的確實地點和護養責任。員工如在決定處理辦法時遇到困難,應上級請示;以及(b) 已經與 1823電話中心和相關部門保持緊密聯繫,繼續優化通報/處理樹木報告的機制,以提升跟進工作的效率。地政總署會視乎所得資源,探討能否研發電腦系統,以便確定投/轉介個案的涉事地點,又或與其他相關決策局/部門共同研發有關系統。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