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提供酒牌局某兩次會議的記錄和錄音
背景
268. 據投人所稱,二零一年八月十日,他根據《公開資料註守則》(《守則》)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索取酒牌局於二零一六年六月日及二零一年五月十六日審批某餐廳(餐廳甲)的酒牌申請之會議記錄和錄音(統稱事涉資料)。由於酒牌局的其中一位成員( 先生)的妻子是持有餐廳甲的公司之東主,投人欲查核 A先生在上述兩次會議的出席時間、有否申報利益及參與審議過程等資料。九月一日,食環署函覆投人,因事涉資料屬第三者資料,而該第三者拒絕披露事涉資料,故食環署根據《守則》第 2部第 2.14(a)段的理由拒絕其索取資料的要求。投人相信食環署所指的「第三者」是餐廳甲。
269. 投人認為,食環署拒絕披露事涉資料的決定不合理。其理由如下 –(a) 餐廳甲曾因非法賣酒被檢控,事後才酒牌局申請酒牌,但又獲批。酒牌局審批酒牌的工作涉及公眾利益,無論是「內部會議」或「公開聆訊」,公眾均有權知悉該局批准酒牌申請的理據及過程,以確保審批時有採取足夠措施以免利益衝突,以及確保審批過程公平、公正及公開。 (b) 根據該局審批酒牌申請的程序,局方會在「內部會議」中直接審批酒牌申請,或決定經「公開聆訊」方式審議有爭議的酒牌申請。因此,申請者理應明白,如其申請涉及爭議或遭公眾人士反對,該局或會以公開聆訊方式進行審議,審議內容及相關餐廳資料亦會公開予公眾查閱。 (c) 餐廳甲由某上市公司持有,該餐廳的業務資料根本早已全盤公開。 註酒牌局為法定機構,其秘書處工作由食環署負責。該局本身並非申訴專員公署根據《申訴專員條例》可調查的機構。 訴專員的觀察
270. 投人的索取事涉資料要求,源於他質疑 A先生有否參與審議餐廳甲的兩次酒牌申請,以及當中所涉的利益衝突題。申專員公署(公署)曾審閱及聆聽酒牌局於事涉會議中審議餐廳甲的酒牌申請之會議記錄及錄音,信納 A先生在有關審議時皆不在場。故投人有關 A先生有否申報利益的疑慮當可釋除。
271. 食環署有按照《守則》就投人的索取資料要求,徵詢酒牌局的意願,並在該局表示不同意披露事涉資料後,再從「公眾利益」的角度考慮是否披露該些資料。
272. 根據「《公開資料守則》詮釋和應用指引」第 2.2.4段,若所索取的資料明顯符合公眾利益,並且有關的公眾利益已超過對政府或任何其他人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則《守則》第 2部內凡提述傷害或損害的規定均可不予考慮。
273. 就本案而言,公署留意到,酒牌局乃按照相關法例及既定程序審批餐廳甲的酒牌申請,包括就其決定及作出決定的理由函告申請人及反對者。在如此情況下,公署不認為投人索取資料要求的公眾利益,明顯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因此,食環署拒絕投人提供事涉資料,並非無理。申專員認為,這宗投不成立。
274. 儘管如此,公眾對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的責性和透明度的期望日益殷切,公署認為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都應該本著盡量公開資料的精神,讓公眾更加認識其政策、服務和決定,從而監察其運作情況。
275. 故此,雖然《守則》目前不涵蓋酒牌局本身,但該局作為法定公營機構,亦應盡量公開該局就審批酒牌申請的討論及決定,以及作出決定的理由,以提升該局的透明度及責性。同是法定公營機構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的做法堪作借鏡。該會在公開會議聽取各方意見後,會以閉門方式審議有關申請,然後以不記名方式將會議記錄上載至該會網頁,讓公眾查閱。酒牌局若擔心公開會議記錄,會令該局成員不敢暢所欲言,大可考慮參考城規會的做法。申專員敦促食環署當局提出改善建議,令酒牌局更加開明責。
當局的回應
276. 酒牌局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審批酒牌申請。食環署是按照酒牌局的決定處理及簽發酒牌的執行部門。就該投個案的調查報告,食環署已就其中的建議進行研究,並已酒牌局提交有關公署提出的建議及食環署的研究報告。就公署的建議,酒牌局經詳細討論及審慎考慮後,基於酒牌局的職能和權責,與聆訊涉及的資料性質,並考慮到公眾已有道取得有關酒牌申請的足夠資料及提出上,酒牌局認為現時機制已在酒牌申請資料的保密性與公眾的期望之間取得恰當的平衡,現階段不宜公開其會議記錄。食環署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致函申專員,轉達酒牌局的意見和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