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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527 未載明

對某報攤所造成的阻礙問題執法不力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69 頁

背景

258. 據投人所稱,其公司負責管理的某商場(商場 A) 的出入前方有一個報攤(事涉報攤),事涉報攤將貨物擺放在行人路上,除阻礙商場 A的商戶及訪客出入外,亦阻礙行人(阻礙題) 。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投人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投阻礙題。雖然該署有多次檢控事涉報攤,但阻礙題持續。投人曾要求食環署取消事涉報攤的牌照,或將之搬往他處,但均不果。

259. 投人指摘食環署沒有採取有效的執管行動,以解決阻礙題。 訴專員的觀察

260. 事涉報攤獲食環署酌情准許在營業時間將貨物擺放在核准範圍以外的地方,但報攤仍進一步擴大經營範圍。該攤檔如此違規行為,雖或不至嚴重阻塞路人,但實有阻礙商場 A的商戶及訪客出入。申專員公署(公署)認為,食環署必須嚴正執法,以制止有關違規行為,否則是未有做到該署所稱「在容許合法小販擺賣活動與 .....保障市民免受負面影響之間,取得平衡。」

261. 就事涉報攤的違規行為,食環署並非完全沒有採取執管行動。 然而,其執法力度顯然不足,以致事涉攤檔的違規行為持續。因此,申專員認為,這宗投部分成立。

262. 在調查過程中,公署建議食環署考慮把事涉報攤遷往附近合適地點,以解決商場 A的商戶及訪客目前所蒙受的阻礙題。但食環署覆稱暫時不會考慮將事涉報攤遷往其他地點,原因是根據現行的工作指引,一般而言,食環署只會基於道路工程、建築發展計劃、交通改動、提供公用設施服務、市區重建局工程等因素搬遷固定攤位小販;而事涉報攤的情況並沒有該等必須遷離的因素。因此,該署暫時不會考慮將該報攤遷往其他地點。

263. 對於食環署這決定,公署未敢苟同,理由如下 –(a) 食環署雖有多次檢控事涉報攤的持牌人,但阻礙題持續。 另一方面,該署卻認為不宜就阻礙題吊銷事涉報攤的牌照。 結果是事涉報攤的持牌人只會把繳付罰款視作經營成本的一部份,繼續在營業時間將貨物擺放在核准範圍以外的地方,令商場 A的商戶及訪客繼續蒙受阻礙題所引致的不便。 (b) 將事涉報攤搬遷至附近合適地點(如有的話),令它不再對商場 A造成影響,讓阻礙題得以徹底解決,亦無損事涉報攤的生意。這實不失為一個可行的雙贏方案。 (c) 然而,食環署卻自設關卡,以事涉報攤的情況不具備現行工作指引所訂須遷移的因素為由,而不考慮這方案; (d) 該署實不應任由阻礙題持續,而不用盡所有合理辦法把題解決。

264. 基於以上調查所得及分析,申專員建議食環署 –(a) 加強執法,以制止事涉報攤的違規行為; (b) 如在附近有合適地點,考慮把事涉報攤遷移,以解決商場 A的商戶及訪客目前所蒙受的阻礙題;若有需要,修訂其工作指引以作配合。

當局的回應

建議 a)

265. 食環署接納有關建議。食環署人員已加強執法力度,由公署轉介初期的每月約 5宗檢控,提升至六月初的每月約 7至 10宗檢控。 在食環署的持續及嚴厲的執法下,事涉報攤的違規情況已有所收斂,行人路面空間較以往有進一步改善,而在事涉報攤左右兩側商場 A的商戶及訪客出入已不見有放置物品。 建議 b)

266. 食環署不接納有關建議。事涉報攤在食環署持續加大力度的執法下已作出明顯改善,該報攤的左右兩側已不再有物品阻礙商場 A的商戶及訪客出入,加上事涉報攤不具備署方既定政策所述的必須遷離的因素而現時附近亦沒有合適地點,食環署暫不會考慮將事涉報攤遷移和修訂工作指引作配合。食環署人員會持續對事涉報攤採取執管行動,以保持商場 A的商戶及訪客出入繼續暢通無阻。

267. 食環署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致函申專員表達有關立場。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