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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508A 不成立

對某空地上垃圾堆積的問題跟進不力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66 頁

背景

248. 據投人所稱,經常有車輛將大型家居垃圾及建築廢料棄置在某垃圾收集站(事涉垃圾站)旁之空地(事涉空地),對附近居民構成影響(垃圾題)。二零一年一月,投人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投垃圾題。該署有將事涉空地上的垃圾清走,但垃圾題不久又出現。

249. 同年二月,投人填寫「從車上拋擲垃圾 舉報表格」,食環署舉報涉嫌造成垃圾題的人士,投人並該署提供了涉事車輛的車牌號碼,以及該車輛在事涉空地棄置垃圾的錄像。食環署卻表示,那並非足以令署方能採取檢控行動的證據。

250. 投人建議食環署圍封事涉空地,以遏止垃圾題(圍封建議)。該署覆稱事涉空地屬地政總署的職權範圍。投人遂就垃圾題地政總署作出投。該署表示垃圾題應由食環署跟進,並把個案轉介食環署。其後,食環署回覆投人,署方會繼續加強清理垃圾,但重申圍封建議應由地政總署跟進。

251. 投人指摘食環署及地政總署就垃圾題互相推卸責任。 訴專員的觀察食環署

252. 根據食環署所述,當區環境衞生辦事處(環衞辦)就投人二零一年一月至八月的投作出了以下行動 –(a) 派員到事涉空地巡查; (b) 安排承辦商清理廢物; (c) 豎立警告牌和懸掛橫額,提醒市民不要胡亂棄置垃圾; (d) 在接獲投人指有人從車上拋擲垃圾的舉報後,運輸署及投人索取資料; (e) 安排「便衣」人員巡查事涉空地,並違規者提出檢控。

253. 此外,食環署亦已解釋何以環衞辦不能倚仗投人的錄像檢控涉事車主。

254. 不過,環衞辦在跟進投人二零一年二月的投時,確未有按既定程序涉事車主查證,便決定不作檢控。雖然食環署在申專員公署(公署)介入後察覺這不足之處,惟當時已超逾 6個月的提控期限,該署已無法重新考慮作出檢控。

255. 申專員認為投人對食環署的投部分成立,並建議食環署 –(a) 提醒前線人員在跟進舉報個案時,務必嚴格按照既定程序舉報人及涉案者蒐證,同時檢視檢控期限,避免延誤而錯失檢控機會; (b) 盡快落實優化事涉垃圾站的工程; (c) 密切留意垃圾站的使用情況;若垃圾題仍然持續,該署便應進一步加強執法力度,以將違規者繩之於法。 地政總署

256. 公署認為,處理事涉空地的垃圾題,責任基本上是在食環署。地政總署在收到投人的投後,亦有按其職能跟進,包括派員到事涉空地視察,以及豎立告示牌提醒市民切勿在政府土地傾倒廢物。 因此,申專員認為投人對地政總署的投不成立。

當局的回應

257. 食環署接納申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a) 食環署已提醒前線人員在跟進舉個案時,務必嚴格按照既定程序向舉人及涉案者蒐證,同時檢視檢控期限,避免延誤而錯失檢控機會。 (b) 優化事涉垃圾站的工程(設置較大容量的鋁質垃圾收集站及加裝照明系統,以代替原址的玻璃纖維垃圾收集站)已完成招標,有關工程已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展開。 (c) 食環署會繼續密切留意事涉垃圾站的使用情況。如有需要,會安排專責執法小隊加強執法。二零一八年一月至六月期間,食環署於事涉垃圾站一帶共進行三擊查,間未發現有人非法置垃圾。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