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適當跟進有關某工廠的煙囪排放氣體及氣味引致滋擾的投訴
背景
108. 據投人所稱,自二零一六年,她和家人多次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投,每天早上、下午及晚上,某石礦場內的瀝青廠用以處理石料的滾筒乾燥機所使用的煙囪,均發出燃燒化學物品的強臭味。環保署職員跟進後回覆她,確認她的說法屬實,並表示事涉煙囪不符合該署的規格。然而,由於她拒絕到法庭作證,該署最終沒有對違規者採取執法行動。
109. 投人指摘環保署沒有妥善跟進她的投,包括只因她不願出庭作證,便不對違規者採取執法行動。 訴專員的觀察
110. 環保署在接獲投後,多次派員到瀝青廠巡查(包括進行突擊巡查)、按投人所提供的地點進行氣味評估、土木工程拓展署及承辦商作出查核,以及請他們到該署會面及錄取供等,整體上跟進工作頗為積極與及時。由於該署調查時並無發現證據顯示瀝青廠有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情況,故該署不採取進一步執法行動,並非無理。
111. 至於該署職員有否投人表示,因她不願出庭作證,故該署不會對違規者採取執法行動,申專員在欠缺獨立佐證的情況下,實無法裁定。不過,環保署已說明了其跟進投的一般程序,並已澄清,只要有足夠證據,該署會對涉事者提出檢控,並不一定需要投人出庭作證。
112. 況且,環保署所提供的資料顯示,該署並沒有因投人拒絕與該署職員會面和錄取供,而停止就個案進行調查。
113. 因此,申專員認為,整體而言,環保署實有適切地跟進投人的投,投人對環保署的投並不成立。
114. 申專員建議,環保署繼續監察瀝青廠的運作,尤是在春夏季期間;若發現違規情況,便務須採取執法行動。
當局的回應
115. 環保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告知申專員,已就調查報告的建議採取下述的跟進行動。
116. 環保署已就瀝青廠二零一年十月至十二月及二零一八年一月至三月兩季的監測報告數據完成審核。有關該瀝青廠運作情況的監察參數,包括煙囪排放的隔光度、瀝青貯存缸的溫度、除塵過濾設備等方面,以及空氣污染物的排放,均符合「指明工序」牌照規定。環保署人員自二零一年十月共 11次突擊巡查瀝青廠的運作,期間並沒有發現違反牌照規定的情況。
117. 至於瀝青廠運作的氣味情況,環保署自二零一年十月亦於不同時段 7次到投人所提供的地點附近進行評估,另外分別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及五月就兩宗氣味投進行跟進調查,均未有發現違反「指明工序」牌照規定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