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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359 未載明

沒有對在公共屋邨禁煙區內吸煙的人士採取執法行動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132 頁

背景

500. 投人房屋署投某公共屋邨(屋邨甲)的禁煙區內有人吸煙,但不滿房屋署以該名人士並非屋邨甲的居民為由,沒有處理題。

501. 根據相關法例,屋邨甲所有住宅樓宇的室內公眾地方及戶外通往商場的扶手電梯均屬「法定禁煙區」,房屋署的執法人員有權違例吸煙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若違例人士是屋邨甲的租戶,該署亦會根據屋邨管理扣分制(「扣分制」)租戶扣分。

502. 自二零零年四月起,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把屋邨內所有戶外公共地方列為「房委會非吸煙區」,只有「指定吸煙區」除外。在「房委會非吸煙區」內吸煙不屬違法行為,故房屋署不能在該處吸煙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只能執行「扣分制」,但「扣分制」只適用於居住在該屋邨的租戶。若在「房委會非吸煙區」吸煙人士並非有關屋邨的租戶,房屋署會勸諭他們離開。

503. 房屋署解釋,投人發現有人吸煙的地點是「房委會非吸煙區」,而吸煙人士並非屋邨甲的租戶,故該署未能他採取執法行動或扣分。然而,當日保安員已提醒有關人士不可在非吸煙區內吸煙。 訴專員的觀察

504. 申專員公署(公署)認為,房屋署已按其權責跟進投人的投,但其禁煙措施尚有不足之處。該署的內部指引對「房委會非吸煙區」的規管工作沒有提供清晰的執行策略及程序(例如屋邨辦事處的巡察次數及處理投程序等),以致難以監察規管成效。

505. 公署調查人員於二零一年九月在屋邨甲實地視察,發現短短一小時內已有多名人士於「房委會非吸煙區」吸煙。然而,屋邨辦事處在二零一六年一月至二零一年九月期間竟沒有任何因違規吸煙而被扣分的個案。公署亦留意到屋邨辦事處在收到投後通常只派保安員到場勸諭,但保安員並無權採取扣分行動,對違規人士欠缺阻嚇力。因此,申專員認為這宗投部分成立。

506. 申專員建議房屋署 –(a) 檢討及考慮修訂內部指引,就「房委會非吸煙區」的規管安排訂定更清晰的程序;以及(b) 督促屋邨辦事處繼續加強禁煙工作並監察其成效。

當局的回應

507. 房屋署接納申專員的建議,並採取了以下行動。

508. 房屋署會就處理公共屋邨違規吸煙情況的相關「屋邨管理處訓令」進行檢討。現時房屋署已備有一般的執行指引和工作流程,讓前線人員在執行扣分制時作為依據來採取適當行動。另外,個別屋邨辦事處亦須根據其資源制定合適的執行策略和部署。房屋署在修訂「屋邨管理處訓令」時,會就申專員的建議一併考慮,亦會在各屋邨辦事處制定執行策略、記錄管制行動和檢討工作成效方面,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509. 房屋署亦已加強監察屋邨甲辦事處的控煙工作,該辦事處會繼續以「特別小隊」的工作模式進行控煙管制行動,並將行動的細則記錄存案,作檢討及監察之用。

510. 為了讓公眾人士清楚知悉不同禁煙區的範圍及其管理人,屋邨甲辦事處除一如以往在「法定禁煙區」及「房委會非吸煙區」張貼相關的禁煙告示/標誌外,亦已於告示/標誌上加上屋邨甲辦事處的名稱及聯絡電話,方便市民舉報;同時亦已建議負責管理邨內商場、熟食檔和停車場的私營機構在其管轄範圍內列出同樣的資料。有關私營機構經檢視後,已在兩個地點加上相關的資料。

511. 就管理屋邨公共地方上,屋邨甲辦事處與有關私營機構經常保持溝通及合作。對於申專員的建議,辦事處已與有關的私營機構訂定定期的聯合管制行動,加強規管違例吸煙等的不當行為。

512. 按現行政策,如在屋邨設立「指定吸煙區」,需諮詢當邨的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諮委會)。屋邨甲辦事處已在二零一八年五月的諮委會會議上,與列席的委員檢討現時的「指定吸煙區」的地點,經討論後,委員一致認為現設的位置恰當,議決維持不變。屋邨甲辦事處會繼續留意「指定吸煙區」的情況。如有需要,會再於諮委會會議上動議檢討。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