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7/3283 不成立

沒有妥善解答為何投訴人須就不是由他造成的金塔墓地編號出錯承擔責任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64 頁

背景

236. 據投人所稱,其母親安葬於某墳場內一個金塔墓穴。二零一年四月,投人接獲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通知,指其母親的墓地編號與另一墓地編號調亂了,他須到食環署辦理更正手續。二零一年八月十五日,投人與食環署的職員會面。職員告知他須繳付 6,000多元辦理更正墓地編號的手續;否則,其母親的葬位不能作任何維修及清理。投人認為不合理,故拒絕繳付該費用。

237. 投人對食環署的不滿如下 –(a) 他曾食環署職員查墓地編號調亂的原因,以及何以食環署在 30年後才知悉有該題。職員只表示「編號以前是人手做」,而沒有給予進一步解釋。 (b) 墓地編號被調亂並非他的錯誤,但食環署卻要他承擔更正費,而且亦沒有解釋 6,000多元的費用是如何計算。 訴專員的觀察

238. 二零一六年月,食環署接獲一名市民(申請人)的申請,申請人要求修葺其先父安葬於某墳場金塔墓穴的墓石及墓碑。食環署職員按既定程序核對資料,發現墓碑上先人的名字與該署的紀錄不符。 根據食環署的記錄,投人及申請人曾分別獲配售同一金塔段不同葬位安葬他們的先人。因此食環署初步懷疑他們的先人給調亂了安葬位置,職員遂聯絡投人,以作出調查。

239. 食環署職員其後分別與投人及申請人會面。投人聲稱其母親確實安葬於有關金塔葬位,而申請人亦宣誓聲明其先父確安葬於另一事涉金塔葬位內。由於投人母親及申請人父親的骨殖是於同日撿拾並分別遷葬於金塔葬位,食環署懷疑兩位先人的金塔葬位給錯調了,而原因可能是一間石廠於同日在同一金塔年段安葬事涉兩位先人時弄錯了,事情並不涉及非法安葬或佔用金塔葬位。由於事件發生於約 30年前,事涉石廠早已結業,食環署最終無從查得實情。

240. 就投點 a),食環署是在接獲申請人提出修葺金塔墓石及墓碑的申請後,於核對資料時才發現事件涉及投人先母的金塔墓穴,故須邀請投人協助調查。

241. 就投點 b),食環署表示,該署若發現有人未經申請而於公眾墳場進行安葬,可有關人士作出檢控,及追討未繳付的安葬金塔墓穴費用 6,305元。

242. 在調查初期,食環署職員曾投人提及,如發現其先母的遺骸非法佔用金塔葬位,該署會投人追討未繳付的費用。該署現認為,職員實無須這麼快提出在甚麼情況下須追討費用;職員應在聯絡投人前先找出有關的安葬及申請紀錄,以確定事件是否涉及未經申請的安葬,以避免投人誤會署方要求他繳付費用。食環署就此事投人致歉。

243. 食環署打算在完成調查後聯絡投人及申請人,跟進修正該署的相關記錄。

244. 事情源於投人先母的金塔葬位與記錄不符,而食環署作出跟進以找出真相,乃履行職責。

245. 至於食環署職員沒有解釋一事,申專員公署認為,當時事情仍在跟進中,職員在完成跟進後才作解釋,此屬無可厚非。此外,有關職員只是投人提及在甚麼情況下會追討費用,而沒有要求投人繳費。

246. 基於以上所述,申專員認為這宗投不成立。不過,有關職員未經查證便提到可能會追討費用,那確有欠理想。申專員敦促食環署提示職員慎言。

當局的回應

247. 食環署已提示有關職員慎言,以避免不必要的誤會。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