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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134 部分成立

沒有就某報攤違反發牌條件採取執法行動; 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人遷移該報攤的要求;以及 3)沒有提供投訴人所索取的資料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61 頁

背景

224. 投人指稱,某個獲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發牌在他的其中一間鋪(該鋪)外的行人路上(地點甲)經營的報攤(該報攤),遮擋了該鋪的部分消防設備。此外,該報攤的持牌人把營業範圍擴展至准許範圍外,並容許他人經營該報攤,這樣或已違反食環署的發牌條件。因此,投人在二零一六年月食環署投,要求食環署遷移該報攤,以及投人提供涉事攤檔的牌照副本以及「題述攤檔獲准經營的具體地點和面積」(統稱為「該等資料」)。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該報攤在沒有諮詢投人的情況下略為側遷移(地點乙),但仍然位於該鋪外。該報攤不再遮擋該鋪的消防設備,但卻遮擋了該鋪門前的地方,因此影響該鋪經營。

225. 綜合以上所述,投人投食環署 –(a) 沒有就該報攤違反發牌條件採取執法行動; (b) 沒有妥善處理投人遷移該報攤的要求,以及(c) 沒有投人提供該等資料。 訴專員的觀察投訴點 a):沒有對該報攤採取執法行動

226. 考慮到食環署的既定政策和巡查結果,該署並無理據對該報攤採取執法行動。申專員認為投點 a)不成立。 投訴點 b):沒有妥善處理遷移的要求

227. 食環署指出,署方對暫時遷移該報攤的工作未有怠慢,持牌人與食環署會面後已隨即遷移該報攤。至於永久遷移該報攤,食環署解釋,由於要物色合適的新地點和諮詢地區人士,因此難免需時。

228. 申專員並不接納食環署的解釋,認為食環署花了過長時間處理投人的要求。該署有延誤的地方包括 –(a) 該報攤遮擋消防設備,影響消防安全,食環署早應與消防處釐清這個題。 (b) 食環署沒有積極安排與持牌人會面,爭取持牌人同意暫時遷移以遠離消防設備。由於暫時遷移該報攤的方案只有一個,食環署本來可盡早該報攤的持牌人指出這一點,令暫時遷移的工作更早完成。 (c) 食環署在二零一年一月至四月間就永久遷移該報攤諮詢持牌人的過程冗長,且缺乏效率。 (d) 食環署諮詢其他政府部門只為了解有關部門對三個選址的意見,這項工作本可盡早展開,甚至早在持牌人表明他的選址取之前便應進行。

229. 申專員認為投點 b)成立。 投訴點 c):沒有向投訴人提供該等資料

230. 申專員認為食環署沒有全面遵守《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的規定 –(a) 該署沒有解釋為何拒絕投人索取資料的要求。 (b) 該署沒有提供尋求覆核的道。 (c) 文件載有個人資料並不是拒絕提供整份文件的合理理由。食環署本可嘗試徵求資料當事人同意披露其個人資料,或把牌照副本上的個人資料塗掉後交給投人。 (d) 及至申專員介入後,食環署始投人提供部分資料項目,其時已是該署收到索取資料的要求後五個多月。 (e) 此外,該等資料項目只是牌照上的部分資料。事實上,牌照上還載有其他資料,例如牌照號碼、牌照有效期、准許售賣的貨品類別和登記助手數目。由於《守則》規定資料應盡量以其原來的形式提供,但食環署卻沒有提供牌照的副本,以致投人無法查閱其他載於牌照內,但未有在二零一年十二月日食環署信函內提供的資料。

231. 食環署並沒有位置圖。由於《守則》不會強制政府部門編製從來沒有存在的紀錄,因此食環署沒有投人提供位置圖,並非不合理。

232. 申專員認為投點 c)部分成立。

233. 申專員敦促食環署加強其職員在應用《守則》方面的培訓。

當局的回應

234. 食環署一直密切監察該報攤,沒有發現過度阻塞的情況和其他違例事項。食環署已提醒負責小販個案的職員,任何要求搬遷固定攤位小販攤檔的個案如果理據充分,應盡快處理。

235.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代表分別於二零一年十一月三日和十二月五日為食環署人員舉行兩個專題講座,讓他們加深對《守則》的認識和了解。食環署會定期舉辦類似的專題講座,協助員工認識《守則》的應用範圍。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