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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084A 未載明

就店舖阻街及食肆違規佔用後巷等問題執法不力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57 頁

背景

208. 據投人所稱,十多年來,事涉地點的舖及食肆一直有以下的違規行為(統稱違規行為) (a) 舖將貨物擺放在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准許有限度地延伸的營業範圍(舖前 5呎、舖側 3呎) (延伸範圍)之外(「違規題 I」); (b) 食肆以後巷作廚房用途,包括煮食、清洗廚具及擺放雪櫃(「違規題 II」); (c) 某餐廳(餐廳 A)將旁邊的政府土地租予他人售賣生果及蔬菜(「違規題 III」)。

209. 投人指摘地政總署及食環署執法不力,未能遏止違規行為。 訴專員的觀察食環署

210. 自二零零三年初,政府一直實施一項臨時措施經相關政府部門及當區區議員商討後,舖可在酌情容許的範圍(即延伸範圍)擴展營業,不過不可對行人或緊急車輛造成阻礙。當區的地區管理委員會(區管會)每年就此臨時措施作出檢討。

211. 申專員公署(公署)職員於二零一年十一月中旬上午 11時許到事涉地點實地視察,發現 –(a) 大部分舖及食肆都有把貨物、枱椅、用具擺放在外,有些貨物看來已超越延伸範圍,令行人路有輕微阻塞。 (b) 事涉地點的後巷擺放了大量紙箱,亦有手推車、椅子、雪櫃及其他雜物。 (c) 餐廳 A旁售賣蔬果的攤檔(攤檔 B)看來是餐廳 A轉角位置的生果(果 C)之伸延。此外,攤檔 B看來亦已超逾餐廳 A的 3呎延伸範圍。 就「違規問題 I」

212. 從食環署所提供的資料及公署視察所得,「違規題 I」普遍且嚴重。舖把營業範圍伸延至公眾通道,本來已屬違規。事涉地點的舖既已獲酌情容許把營業範圍伸延一點,但仍得寸進尺,營業範圍擴大至超逾酌情的延伸範圍,甚至造成行人路阻塞,食環署實有責任嚴正執法。顯然,食環署的「先警告,後執法」策略是過於鬆,未能有效遏止「違規題 I」。 就「違規問題 II」

213. 公署明白食環署資源有限,但那並非該署未能有效遏止「違規題 II」的充分理由。該署一方面對事涉地點後巷的情況表示關注,另一方面卻未有嚴加打擊違規情況,在兩年間只是對 30間食肆作出了共 54宗檢控(平均每間食肆每年少於 1宗檢控)。那亦是顯然不足。 就「違規問題 III」

214. 公署認為,延伸範圍措施,只應是用作讓每一間舖/食肆在其舖前或舖側經營其本業。

215. 公署的視察發現,餐廳 A旁逾 3呎範圍被用作經營生果攤檔(即攤檔 B),那明顯與餐廳 A的業務無關。舖/食肆若無此需要,便理應放棄使用延伸範圍,令公眾通道可以闊一些,而不是把本身的延伸範圍視作私人物業,讓給其他舖/食肆使用。

216. 公署有理由相信,實情是果 C使用了餐廳 A的延伸範圍。 公署認為,如此情況是有違延伸範圍措施的目的,食環署的當區環境衞生辦事處絕不應縱容。

217. 申專員認為投人對食環署的投成立,並建議該署 –(a) 就「違規題 I」及「違規題 II」嚴正執法(包括無須再作警告,應即時提出檢控),以收實質阻嚇作用; (b) 清晰及鮮明地標示延伸範圍的界線,以方便職員執法; (c) 就「違規題 III」採取執法行動。 地政總署

218. 雖然《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沒有明文只對付非法搭建物佔用土地,而且本案中的違規行為亦可算是未經批准長期佔用政府土地,但公署認同,違規行為當中的阻街及小販販賣題基本上是屬於食環署的職權範圍,由食環署進行執管,是較為恰當。因此,申專員認為投人對地政總署的投不成立。

當局的回應

219. 食環署同意就「違規題 I」應即時檢控屢犯者,並已調整執法策略以嚴厲打擊舖違規行為。自二零一八年一月至六月,署方對事涉地點舖擴展營業超出延伸範圍共發出 74張定額罰款通知書,並對食物業處所在其範圍以外造成阻塞共提出了 30宗檢控,而檢控無牌小販共 4宗,檢取小販遺下貨物共 8宗。

220. 食環署不認同有需要清晰及鮮明地標示延伸範圍的界線以助執法。理由有三,第一是延伸範圍只是一項臨時措施,須每年檢討。 第二是標示界線以確定延伸範圍並非政府部門處理公眾地方有延伸範圍的一貫做法。第三是食環署現時以目測評估舖擺放貨物的大小,再用尺量度準確面積的做法行之有效。

221. 公署就食環署認為無須清晰且鮮明地標示延伸範圍所持的理由未能苟同,再建議食環署 –(a) 就「違規題 I」及「違規題 II」繼續嚴正執法, 包括即時檢控屢犯者; (b) 重新考慮清晰及鮮明地標示延伸範圍的界線,以方便職員執法; (c) 徹查「違規題 III」。若確定攤檔 B並非由餐廳 A經營,便須予以取締。

222. 公署其後與食環署職員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會面,署方重申無權擅自標示延伸範圍的界線,以及只能以貨物是否擺放超出延伸範圍作為執法標準,舖是否於範圍內自己經營業務則不會考慮。 整套延伸範圍計劃是經區管會商討後訂立的。

223. 公署基於食環署所述,已致函民政事務總署,請該署把有關題提交當區區管會討論。公署於月十日表示就本案的跟進到此為止。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