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7/3072 成立

無理延誤向投訴人追討移除工程的費用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14 頁

背景

37. 投人是某樓宇單位的業主。屋宇署在移除了涉嫌從其單位掉到一棵樹上的一截窗框後超過一年,才通知她及她追討所涉費用。 由於屋宇署的無理延誤,她手頭上已沒有相關證據,無法證明該截墮下的窗框與她無關。她因而感到不滿。 訴專員的觀察

38. 一般而言,屋宇署會在移除工程完成後兩個月內發出上述通知書。該署解釋,是次延誤乃因為職員調職所致。為此,屋宇署投人致歉,其後亦對該署的樓宇狀況資訊系統進行更新,以便定期監察追討費用行動的進度和適時發出通知書。

39. 申專員公署認為,屋宇署在移除該截窗框後,較平常隔了很長時間才通知投人及她追討移除工程的費用,其做法殊不理想。 更甚的是,在投人作出投前,屋宇署完全無意她致歉。

40. 申專員認為這宗投成立,並建議屋宇署從個案中汲取經驗,訓示職員必須適時受該署的行動、延誤或不作為所影響的人士致歉。

當局的回應

41. 屋宇署接納申專員提出的建議,並已提醒署內職員注意有關事宜及更新相關內部指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