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7/3057 未載明

– 無理拒絕提供欠債外籍家庭傭工的聯絡資料,亦沒有對她們採取任何行動

政府覆文 · 年報2019 · 第 101 頁

背景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入境處無理拒絕提供欠債外傭的聯絡資料及未對他們採取任何行動。他亦投訴保安局沒有回應他的呈請。 《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及其《詮釋和應用指引》規定,在可能範圍內,部門會在接獲書面要求後 0天內提供資料;如情況不許可,亦會在接獲要求後 21天內提供資料(並於 0天內給予初步回覆)。在需要尋求法律意見的特殊情況下,部門會於 1天內提供資料(並向申請人作出解釋)。 在拒絕要求時,部門應向投訴人提供「拒絕的理由,並引述依據《守則》第 部作為拒絕提供資料的所有相關段落,以及適當闡述援引有關段落的理據」。 《守則》第 .15段(個人隱私)規定,政府有權拒絕披露與任何人(資料所述的當事人或其他合適人士除外)有關的資料,除非 a)披露這些資料符合蒐集資料的目的,或 b)資料所述的當事人或其他合適人士已同意披露資料,或 c)法例許可披露資料,或 (d)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 投訴人經營一家向外傭提供緊急貸款的公司。有些外傭未能償還債務並潛逃。投訴人懷疑有人涉嫌欺詐,並向警方報案。 他亦向入境處索取潛逃者的聯絡資料,並要求入境處停止為他們辦理工作簽證。投訴人於二零一三年多次致函入境處,提醒入境處注意涉嫌欺詐的行為,並要求入境處拒絕為涉嫌詐騙者辦理簽證。入境處回覆,在處理外傭的簽證申請時,應按照既定程序及機制處理。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投訴人書面要求入境處提供若干債務人的聯絡資料。入境處於九月十四日引述《守則》第 .15段拒絕其要求。投訴人於十月三十日提出同樣要求,而該要求於十一月十七日被入境處以同一理由拒絕。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投訴人向入境處提出同樣要求,並提供一些債務人的同意書。入境處發出四次初步回覆後,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收到要求後約 6個曆日)作出實質回覆,再次引述《守則》第 .15段拒絕該要求,但未有進一步闡述理據,例如投訴人提供的債務人同意書為何不足以令入境處披露資料。 基於調查結果,警方表示終止調查有關個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投訴人致函行政長官,表達對入境處及警方的不滿。其信件被歸類為呈請(事涉呈請),並轉介保安局跟進。然而,保安局在一年多後仍未作出實質回覆。 保安局後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期間向投訴人發出九次初步回覆,並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通知投訴人,保安局決定維持入境處不披露事涉資料的決定,亦不受理他指警方沒有妥善調查欺詐個案的投訴。 於是,投訴人向公署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人要求入境處提供某些人士的資料,以便與他們建立溝通渠道。這些資料,無論是電話號碼、電郵地址/郵遞地址、住址、僱主地址或出入境記錄,都顯然關乎個人私隱,屬《守則》第 .15段涵蓋的範圍。 公署同意入境處的意見,即《守則》第 .15段所述的四個例外情況均不適用於此個案。 首先,入境處向個人收集任何聯絡資料的目的,明顯與讓收債人員等第三方能夠追查個人下落無關。 第二,當入境處向個人收集任何該等資料時,並未就向政府以外的第三方作出披露而尋求或取得同意。資料當事人事後通過第三方向入境處出示的同意既間接亦可疑。 第三,入境處沒有法律責任亦無收到法院命令而要披露所要求的資料。 第四,公署認為有關披露的任何公眾利益都不會超過對個人隱私的侵犯。要求者獲取資料的明確目的是為方便他對有關人士提出民事索償,以維持其公司的貸款業務,幾乎不涉任何公共利益。 因此,公署認為拒絕有關要求符合《守則》規定。 然而,入境處處理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的要求時未能在目標回應時間內完成。從入境處的初步回覆可見,所要求的資料清晰,無須澄清。由於《守則》規定作出回應的最長時限為 1天,入境處應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或之前回覆。該時限已計及尋求法律意見的需要,故沒有理由超越最長的目標回應時間。 公署亦認為,入境處如在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回覆中解釋為何索取資料顯然已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但仍基於(《守則》第 .15(b)段)被拒絕有關要求,並適當闡述有關理據,將會更為理想。公署認為,這兩方面的處理方法有改善空間。 關於保安局對事涉呈請的處理,公署認為保安局的整體回應時間太長,並不合理。保安局維持入境處的決定及不受理投訴人指警方沒有妥善調查欺詐個案的投訴,是保安局經考慮有關情況後作出的判斷,公署無意干預。 公署認為投訴人對入境處的投訴不成立,但對保安局的投訴成立。公署建議入境處及保安局入境處(a) 加強職員培訓,提高職員對《守則》的認識;保安局(b) 提醒職員在處理呈請時恪守服務承諾;以及(c) 加強監察未完成個案的進度。

當局的回應

入境處及保安局接納公署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入境處就建議 a)而言,入境處繼續定期為部門人員安排培訓課程,講解如何處理根據《守則》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86章)所提出的要求。此外,入境處亦舉辦並持續推行內部工作坊,以加深員工對《守則》條文的認知和了解,以及分享經驗。 入境處備存了一份內務通告,扼述《守則》的要點和須特別注意的地方,並臚列處理市民根據《守則》所提出索取資料要求的一般程序和指引。該內務通告會定期向所有相關員工傳閱。此外,入境處亦另行發出指令,提醒員工妥善處理根據《守則》所提出的索取資料要求的重要性。 在管理層面,該處舉行了部門會議,當中分享了調查報告有關私隱循規事宜的要點。 保安局就建議 b)而言,保安局已安排每六個月向保安局相關人員傳閱有關處理呈請的運作指引,以提醒他們有關的處理程序及須恪守相關的服務承諾。 就建議 c)而言,保安局內負責處理呈請的組別已採取措施,以監察未完成個案的進度(例如備存個案記錄冊以跟進進度)。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