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恰當地處理某店舖在凌晨上落貨及以揚聲器招徠顧客時產生的噪音滋擾問題
背景
100. 據投人所稱,其住所大廈對面有一間售賣蔬果的地舖(舖 X),在營業時使用揚聲器招徠顧客,以及在凌晨上落貨,發出噪音,造成滋擾(以下分別稱揚聲器噪音題及上落貨噪音題)。大廈居民曾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投有關題。然而,環保署人員拒絕在揚聲器噪音題最為嚴重的下午五時至時期間到場調查,亦沒有以儀器測量噪音有否超標。該噪音題持續,但環保署表示不能處理,並告知大廈居民須自行報警求助。
101. 投人指摘環保署沒有恰當地處理舖 X所造成的兩個噪音題。 訴專員的觀察
102. 申專員公署(公署)已審閱環保署的相關視察報告,確定環保署有派員到場,就揚聲器噪音題作出調查及覆查,並有考慮多方因素,以及採取了希望能令評估較客觀的措施。環保署亦解釋了何以沒有以儀器測量噪音,而是以「合理的人」的方法作出評估。由於環保署人員的評估工作涉及一定程度的專業判斷,而且環保署調查人員進行視察時公署人員並不在場,所以公署難以判斷環保署調查人員所指相關噪音不構成煩擾的評估,是否明顯地不合乎「合理的人」的標準,足以令公署可推翻他們的評估結果。此外,環保署亦已適當地處理上落貨噪音題,再沒有接獲涉及舖 X在凌晨上落貨的噪音投。
103. 申專員認為,從行政角度而言,環保署可說已恰當地處理事涉的噪音題。投人對環保署的投並不成立。
104. 雖然如此,舖使用揚聲器不斷重複廣播招徠顧客的情況,在很多地區都有出現。主的商業利益固然重要,但若其所製造的噪音影響附近居民的日常作息,便未免是對後者不公。申專員認為,環保署須檢視其執法情況是否可確保《噪音管制條例》能有效執行,以達致市民免受噪音煩擾之苦的立法原意。
105. 公署明白,環保署調查人員就噪音投所作的評估,必須審慎及盡量客觀,否則會出現評估缺乏一致性,甚或執法過嚴的情況。 然而,在噪音是否構成煩擾這題上,公署認為,環保署人員必須考慮到附近居民須長年累月與該類噪音共處,他們所受到的滋擾必然是較環保署人員短時間在現場所感受到的嚴重。這一點是必須重視的。
106. 申專員敦促環保署除檢視其工作指引的實施情況外,亦參考上文申專員的分析,檢討其工作指引,以確保市民在法例下的權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當局的回應
107. 環保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完成更新有關處理商舖使用揚聲器叫賣噪音的工作指引,進一步優化處理該類投的程序,及提供更清晰的專業指引以協助前線人員評估噪音情況。環保署亦會繼續加強培訓,以提升前線人員按已更新的指引進行實地噪音評估的能力及一致性。環保署亦已檢視現時的執法情況,並會繼續透過靈活調配人手,與相關警區加強溝通及協作,按具體需要與警方進行聯合行動,以更有效執行《噪音管制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