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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909 未載明

粗略地指投訴人用作請「新鮮糧食店牌照」的處所不屬村屋,以致其牌照請遭食物環境衞生署拒絕;以及 2)未有適時回覆食物環境衞生署的查詢,以致投訴人遲遲未獲發有關牌照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155 頁

背景

607. 二零一年月十五日,投人申專員公署(公署)投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地政總署。

608. 據投人所稱,她於二零一六年中食環署申請「新鮮糧食牌照」(「 016申請」),其營業地點為某屋宇(涉事屋宇)地下(涉事處所)。二零一年一月初,食環署拒絕投人的申請,原因是根據有關規劃大綱圖,涉事處所不得作商業用途;她須先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

609. 二零一年二月初,投人再食環署申請「新鮮糧食牌照」(「 017申請」),並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三月初,城規會函覆投人根據規劃大綱圖,涉事處所可作商業用途,投人無須申請「規劃許可」。

610. 二零一年六月初,投人從規劃署得悉,該署曾三次要求地政總署提供有關涉事屋宇的資料,但一直未獲地政總署回覆。

611. 及至二零一年六月下旬,投人始獲食環署發出「新鮮糧食牌照」。

612. 投人指摘 –(a) 食環署誤指根據有關規劃大綱圖,涉事處所不得作商業用途,因而拒絕「 016申請」; (b) 地政總署沒有適時回覆規劃署的查詢,導致投人遲遲未獲發「新鮮糧食牌照」。 訴專員的觀察對食環署的投訴

613. 食環署就「 016申請」和「 017申請」實有依足既定程序諮詢相關部門,包括規劃署及地政總署。

614. 食環署拒絕「 016申請」的主要原因是規劃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函覆食環署,經營新鮮糧食的處所若位於「村屋」的地面樓層,是無須先取城規會許可的;但地政總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函覆食環署,指涉事屋宇不屬「村屋」。

615. 食環署乃基於地政總署誤指涉事屋宇不屬村屋而建議投人先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固然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實無需要,但題是出自地政總署的不準確資料而非食環署之誤解。

616. 因此,申專員認為,投人對食環署的投不成立。 對地政總署的投訴

617. 申專員公署注意到,地政總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給食環署的回覆中,只粗略地指稱涉事屋宇不屬「村屋」及有僭建物,而沒有說明「涉事屋宇屬『村屋』,用作新鮮糧食並無違反地契條件」,但「從執管角度而言,除非業主拆除違建簷篷,否則涉事屋宇嚴格來說不再屬於『村屋』」。

618. 如地政總署能及早述明,相信食環署會提示投人拆除違建簷篷,而不會建議投人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

619. 此外,地政總署既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日發現違建簷篷,便理應即時將個案轉介屋宇署,並同時有關地段業主發出警告信。 但實情是該署及至二零一年十一月及十二月才把個案轉介屋宇署及有關地段業主發警告信,可見其行動遲緩。

620. 資料顯示,地政總署於二零一年三月十三日回覆規劃署二月的查詢,那不算是遲緩回覆。然而,地政總署處理食環署二零一年二月九日的查詢卻花了四個多月(六月十四日才回覆),情況實有欠理想。

621. 綜合以上分析,申專員認為,投人對地政總署的投成立。

622. 申專員建議地政總署制訂工作指引/守則,要求職員 –(a) 在回覆政府部門(包括食環署)就某些屋宇/處所是否屬「村屋」的查詢時,資料應盡量全面,避免令對方產生誤會; (b) 在發現「村屋」有違建物時,應適時跟進,包括把個案轉介屋宇署,以及考慮採取契約管制行動,以彰法紀; (c) 適時回覆政府部門的查詢。

當局的回應

623. 地政總署接納申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列行動 –(a) 地政總署總部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發出便箋,要求新界各區地政處所有相關人員遵從下列指引 - (i) 如屋宇是以「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即俗稱「村屋」)的方式興建,並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和「合約完成證明書」,各區地政處便應確認,該屋宇的類別從地政總署的角度而言屬新界豁免管制屋宇,除非及直至其豁免證明書被撤銷為止。 (ii) 如各區地政處知悉或發現某「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有違例建築工程或其他會影響「豁免證明書」效力的違規事項,便須把違規事項悉數說明,並闡述有關事項會如何影響該屋宇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性質。 (iii) 各區地政處一旦知悉或發現某「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有違例建築工程,便須按議定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違例建築工程的處理機制及程序採取執管行動,包括把個案轉介屋宇署。 (iv) 如發現他足以進行執行契約條款行動的違規事項,各區地政處須按既定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執行契約條款行動的優先序採取跟進行動。 (v) 所有人員已獲告知,適時回覆他政府部門的查詢和按既定程序跟進「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違例建築工程是十分重要的。 (b) 相關地政處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以電郵提醒人員須按地政總署的現行指引把「新界豁免管制屋宇」違例建築工程的個案轉介,以及按地政總署的現行指示適時回覆他政府部門的查詢。 (c) 相關地政處亦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發電郵,要求人員留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