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違規帶狗進入泳灘的人士選擇性執法以及 2)職員態度惡劣
背景
738. 投人與丈夫某天帶狗到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某泳灘的小食亭。該署一名職員(職員甲)指泳灘範圍不得帶狗進入,要求他們離開,卻沒有對一名帶狗進入泳灘的外籍女士採取執法行動,有執法不公之嫌。其後,投人遇到正駕車離開的職員甲,對方打開車窗,語帶恐嚇地說了一些不禮貌的話。
739. 康文署指出,職員甲表示在事發當天,投人的丈夫曾質他何以未有對該名外籍女子採取執法行動,而他後來確有勸諭該名外籍女士帶狗離開。康文署當天在場的救生員及小食亭負責人查,他們均確定職員甲所言屬實。該署解釋,事涉泳灘有部分並不在康文署的管轄範圍內,該署職員無權執法,加上職員甲可能視線受阻而未有發現違規人士,以致投人認為他較早前並無妥善執行職務。康文署對於投人的不快經歷,表示歉意。
740. 此外,職員甲否認曾投人及其丈夫說過不禮貌的話,並表示當時已下班及離開事涉泳灘範圍,是他自己的私人時間;投人若感到受恐嚇,理應報警求助。康文署未能證實當時的具體情況,但亦已提醒各職員須時刻保持良好公務員應有的態度。 訴專員的觀察
741. 雖然職員甲聲稱有勸諭該名外籍女士離開,其說法亦得到上述救生員及小食亭負責人支持,但他們都認識職員甲,因此證供並非完全獨立和客觀。此外,職員甲曾對投人帶狗作出勸諭,顯示他有主動執法。綜合而言,申專員公署(公署)認為較有可能的情況,是職員甲在下班前確曾勸諭該名外籍女士,而假如職員甲有投人丈夫表示會跟進,應可避免令人誤會。申專員認為,關於執法不公的投不成立。
742. 至於職員甲是否態度惡劣,他只是否認說過不禮貌的話,未有進一步補充或講述當時雙方對話的詳情。相反,投人的版本具體而清晰,公署認為其說法較可信。職員甲又曾質疑公署是否有權調查其下班後私人時間的事,反映他誤以為在下班後便無須為他的行為康文署負責。這令公署更有理由相信他在下班後對投人態度惡劣。 因此,申專員認為就職員甲態度惡劣的投成立。
743. 總括而言,申專員認為這宗投部分成立。
744. 職員甲當天在工作崗位曾與投人發生衝突,假如他真的說過不禮貌的話,即使他當時已下班,其行為嚴重違反市民對公職人員的合理期望,可能會令政府聲名受損及康文署尷尬。
745. 申專員敦促康文署訓示相關員工對違規行為積極執法和回應市民,並須時刻保持良好公務員應有的態度。
當局的回應
746. 康文署接納建議,並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提醒相關職員必須遵守《公務員事務規例》及部門制定的《行為及紀律指引》,以及積極回應市民的違規舉報。署方亦他重申,不論是否在執勤期間或身處工作地點,保持良好公務員應有的態度至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