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7/2633 部分成立

1)就某住宅單位的天花混凝土剝落及滲水問題跟進不力;以及 2)遲遲不取締某僭建天台屋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12 頁

背景

29. 二零一年一月,投人發現其租住的單位天花混凝土剝落,亦有滲水情況(單位破損題),她懷疑單位破損題是位處單位之上的天台僭建物(事涉天台屋)所致,遂致電 1823作出投。其後,屋宇署回覆她,稱該署已就事涉天台屋展開執法行動。同年六月,投人發現單位破損題日益嚴重,單位內亦出現裂痕,她遂再致電1823作出投。月十二日,屋宇署派員到其單位及事涉天台屋視察,該署職員指單位破損題(包括裂痕)與大廈外牆及防水層有關,又指單位的橫樑有歪斜,需要修葺。然而,該署職員沒有她交代該署如何跟進事涉天台屋的題。

30. 投人指摘屋宇署 –(a) 就單位破損題跟進不力;以及(b) 遲遲不取締事涉天台屋。 訴專員的觀察投訴點 a)

31. 屋宇署在接獲單位破損題舉報的當天已派員到場視察,其後再進行多次覆查,並最終成功法庭取得手令進入投人的單位,完成緊急支撐工程。由此看來,屋宇署實有積極跟進單位破損題。 因此,申專員認為投點 a)不成立。 投訴點 b)

32. 就屋宇署遲遲不取締事涉天台屋的事宜,申專員明白本港僭建物非常多,而政府資源有限,屋宇署須按序僭建物執法。不過,就本個案而言,屋宇署於二零零年就事涉天台屋發出清拆命令,規定業主在指定期限前清拆事涉天台屋,市民便會合理地期望該署嚴正執行其所發出的命令,適時取締事涉天台屋。該署雖有不斷跟進有關清拆命令,但耗時 9年才沒有遵辦命令的事涉天台屋的業主開展檢控程序,委實難以令人接受。申專員認為,若該署能及早採取行動,有關清拆命令可更早獲遵辦。因此,申專員認為投點 b)成立。

33. 整體而言,申專員認這宗投部分成立。

34. 申專員敦促屋宇署緊密監察職員跟進清拆命令進度的情況,並適時沒有遵辦命令的人士提出檢控,使該署的執法更有效及更有阻嚇力。

當局的回應

35. 屋字署接納申專員提出的建議。

36. 為了進一步加強監察及跟進已發出清拆令的執行進度,屋宇署已於二零一年五月提升部門的樓宇狀況資訊系統,加入更全面的功能以記錄及存取有關僭建物、清拆命令及個案進度的資料,包括定期備製仍沒有遵辦的清拆命令的清單,以便個案人員優先跟進對生命或財產構成嚴重威脅的僭建物個案,以及尚待轉介展開檢控程序的個案等,從而可以適時沒有遵辦命令的人士提出檢控,提升執法成效及阻嚇力。借助這些管理統計資料,各級管理人員可更緊密監察職員跟進相關個案進度的情況。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