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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623A 成立

沒有妥善解決建築用竹枝非法佔用路旁收費錶停車位的問題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152 頁

背景

592. 據投人所稱,二零一年月八日至十日期間,他發現數個地點路旁停車收費錶泊車位(咪錶位)擺放了大量建築用竹枝(事涉竹枝),令駕駛人士無法使用該等咪錶位停泊車輛(佔用咪錶位題)。他遂致電 1823投, 823將個案轉介地政總署,而該署回覆1823佔用咪錶位題不屬地政總署的職權範圍,個案應由路政署跟進。

593. 投人不滿相關部門(包括運輸署、路政署及地政總署)互相推卸責任,令佔用咪錶位題持續,剝奪駕駛人士的合法泊車權利。 訴專員的觀察對運輸署的投訴

594. 由於運輸署並無權責處理或移除佔用咪錶位的物品,而地政總署則可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 8章)(《土地條例》)處理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個案。運輸署的承辦商將佔用咪錶位題轉介地政處,是合理的做法。因此,申專員認為,投人對運輸署的投不成立。

595. 申專員敦促運輸署提醒其承辦商,須嚴格遵照合約規定,若發現咪錶位被物品非法佔用,便須立即通知當區地政處。 對路政署的投訴

596. 根據環境局通函第 1/2009號(通函),路政署只須負責清理公共道路上的棄置拆建廢料。

597. 在本投中,事涉竹枝是暫存於路邊的建築物料,並非遭棄置的拆建廢料。路政署將佔用咪錶位題轉介地政處,做法合理。

598. 此外,在地政處所張貼的法定通知期限屆滿後,路政署亦有派員地政處提供協助。

599. 基於上文的分析,申專員認為,投人對路政署的投不成立。 對地政總署的投訴

600. 地政總署認為,咪錶位被非法佔用作放置拆建物料的個案,屬街道管理題,而非單純的佔用政府土地題。路政署及香港警務處人員可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374章,附屬法例G)移除道路上妨礙或危及任何人的障礙物。《土地條例》並非規管有關題的唯一法例。儘管如此,若路政署要求協助,當區地政處可根據該條例在現場張貼通知,要求佔用人在指定期限(不少於一天)前停止非法佔用該政府土地,以配合路政署的清理工作。

601. 地政總署亦認為,通函所指的拆建物料包括建築棚架用的竹枝。因此,地政處將佔用咪錶位題轉介路政署,是根據通函行事。 其後,該處亦有應路政署的要求,在事涉竹枝上張貼法定通知,以便後者在通知期限屆滿後清理竹枝。

602. 就佔用咪錶位題,由地政處援引《土地條例》在事涉地點張貼通知,讓該處或路政署在通知期屆滿後移走並充公仍留在咪錶位上的竹枝,實為最適當的執法行動。地政處實無須先把個案轉介路政署,然後待路政署提出要求後才派員張貼法定通知,那只會令佔用咪錶位題延遲處理。

603. 再者,搭建棚架用的竹枝放置於政府土地或公用道路的情況,雖然一般只是數天,卻令駕駛人士非常氣憤。可是,地政處於月十三日接獲路政署的要求後,沒有抓緊時機採取執管行動,而是延至同月十八日才前往現場張貼法定通知,處事有欠積極,沒有急市民所急。

604. 基於上文的分析,申專員認為,投人對地政總署的投成立。

605. 申專員建議地政總署 –(a) 考慮設立機制,讓承建商可申請臨時佔用政府土地,用作短暫存放建築物料,以便政府規管情況;及(b) 檢討現時處理搭建棚架用竹枝非法佔用公共道路(包括咪錶位)個案的程序,務求在接報後盡快採取實質的土地管制行動。

當局的回應

606. 地政總署接納申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的跟進行動 –(a) 地政總署現正研究需否就處理承建商為施工或施工期間使用建築物料的相關事宜,包括暫時存放建築物料在政府土地上訂立安排。 (b) 地政總署已經與路政署聯絡和協定簡化有關安排。當接獲類似投後,地政總署會先行張貼通知,而路政署則會在通知期屆滿後,移走公共道路(包括咪錶位)上的竹枝。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