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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572 未載明

對某回收店物品阻街的問題執法不力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148 頁

背景

571. 二零一年月日,投人申專員公署(公署)投地政總署。

572. 據投人所稱,某回收(事涉回收)經常將雜物(包括大型雪櫃)放置在行人路上,既阻塞通道,又對途人構成危險(阻街題) 。投人已多次多個政府部門投,但情況一直沒有改善。

573. 投人所述的情況顯示,地政總署就阻街題涉嫌執管不力。

574. 二零一年十月中,公署職員連續兩天早上到事涉回收一帶視察,結果如下 –(a) 首天視察有數個金屬水槽、數台食品貯存櫃、數輛手推車、一把太陽傘及雜物堆疊放置在外馬路旁,其中一個金屬水槽以繩索繫於行人路欄杆上;另有一台雪櫃、兩台冷凍食品陳列櫃及一台洗衣機擺放在回收對面馬路旁。 (b) 翌日視察原本擺放在外馬路旁的雪櫃已被移走,但其他絕大部分物品仍在原位。 地政總署的回應

575. 地政總署不曾接到投人或其他市民有關阻街題的投,亦沒有接到其他政府部門的相關轉介。

576. 在公署展開初步查訊後,地政總署於二零一年十一月中派員到場視察,結果顯示有物品擺放在公眾地方,但那些物品與公署同年十月視察所發現的並不相同;當日公署職員所發現的物品或已被移走,或被明顯移動過。基於投人表示已其他部門作出投,地政總署未有把個案轉介其他部門,亦沒有採取任何執管行動。

577. 地政總署認為,單靠該署引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條例》)對涉及可移動物品或暫時佔用政府土地個案執管,實際上並不可行亦並非有效做法,原因如下 –(a) 《條例》旨在針對較長時間或長期佔用政府土地,以及非法搭建構築物等土地管制題,以期阻止不當佔用和使用政府土地的情況,而非移走阻塞街道的物品。 (b) 《條例》規定,地政總署在移走佔用政府土地上的物品之前,須給予有關人士最少二十四小時通知,就只是短暫放置在地上並可輕易移動的物件(例如本案中的回收物品),《條例》並非有效的執管工具。 (c) 該署的過往經驗顯示放置物件者可通過移動物件至另一不受執管通知規限的位置,規避地政總署根據《條例》針對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而採取的執法行動。

578. 基於資源有限,地政總署未能對所有形式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不論長期或暫時又或不管性質,一律採取執管行動。地政總署須定下優次和作出取捨,集中處理在未批租而且沒有其他部門管理的政府土地上未經許可的固定及獨立構築物,又或屬較長時間和長期的佔用情況,否則難以適時處理大量受社會關注的未經許可佔用土地、違契及寮屋個案。 訴專員的觀察

579. 既然地政總署先前從未接到有關阻街題的投/轉介,該署自然未有就該題採取行動。因此,申專員認為,這宗對地政總署的投不成立。

580. 不過,就地政總署指不宜引用《條例》處理阻街題一說,申專員公署未敢苟同。

581. 公署及地政總署的視察結果均顯示,事涉回收在馬路旁堆放大量物品。因此,公署有理由相信,事涉回收是長期佔用外的政府土地,擺放其回收所得物品。

582. 事涉回收佔用政府土地擺放物品,是不爭的事實。無論該些物品是否「可移動」,有關行為的本質就是佔用政府土地,地政總署理應執法。政府土地乃珍貴資源,如任由違規者霸佔土地,不單對守法者不公平,更可能對附近市民造成不便甚或安全隱患。

583. 地政總署表示,基於資源有限,該署須就佔用政府土地的個案定下優次和作出取捨,因此該署集中處理涉及在政府土地上固定及獨立構築物的個案。然而,公署留意到,該署委實有在其他個案引用《條例》處理「可移動」物品(包括棄置電單車、金屬層架及水管等)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該署現指不宜引用《條例》就阻街題採取行動,是難以自圓其說的。

584. 況且,公署的視察所得顯示,事涉回收在政府土地上擺放的物品亦並非轉瞬便會移走。

585. 因此,公署認為,就阻街題,地政總署大可根據《條例》在現場張貼通知,飭令事涉回收停止佔用政府土地。通知若然在期滿仍未獲遵辦(即擺放在政府土地上的物品仍未被移走),該署便可檢走有關物品,履行其職責。

586. 基於上文的分析,申專員認為,地政總署對於違規佔用政府土地的執法有改善空間。因此,申專員認為,雖然這宗對地政總署的投不成立,但該署另有不足之處。

587. 申專員建議地政總署嘗試引用《條例》對事涉回收採取執管行動。

當局的回應

588. 正如地政總署早前就個案的回應,基於《條例》的設計,以及其對地政總署須在移走佔用政府土地的物件前張貼不少於二十四小時通知的規定,對短暫放置於地上,又可輕易和隨時移動的物件(包括個案的回收物品)而言,《條例》並非有效的執管工具。根據過去的執法經驗,放置物件者可通過移動物件至另一鄰近不受執管通知規限的位置,便可輕易規避地政總署根據《條例》針對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而採取的執法行動。原因是地政總署須根據《條例》再度在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新位置,張貼移走物件的通知,並再給予有關人士二十四小時移走物件。

589. 值得指出的是,地政總署的職責是土地行政工作,包括撥出和批出土地,供政府部門和私人機構作各種用途,根據土地契約或短期租約管理私人機構使用土地的情況,以及管制政府土地資源用於此等用途。鑑於地政總署的角色,《條例》旨在針對違例構築物、較固定及獨立的構築物不合法佔用土地情況,以及屬較長時間或長期性質的佔用情況。地政總署根據《條例》執法旨在阻止不當佔用和使用政府土地的情況,而非處理阻塞街道物品等的街道管理題,尤其是《條例》並未能有效處理阻礙公眾地方的物件的情況。

590. 一般而言,除《條例》外,現時亦有其他相關法例針對在不同情況下的阻塞街道題,例如「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的情況會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228章)處理,而「妨礙街道清掃工作」或「非法擺賣」的情況則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章)處理。部門會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決定援引相關的法例。政府土地時有出現阻塞街道、非法擺賣和非法泊車等情況,在政府土地上發生的各種情況,必須由各部門根據權責和管轄範圍處理和規管。假如從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的角度而言,地政總署便要率先執法處理政府土地上所有情況,只會成為事實上「總攬一切」的市政服務部門,負責較廣泛的街道管理工作,導致管轄範圍甚廣,以致越俎代庖,代理其他部門的工作。這樣不但不符合地政總署現時的職責範圍和組架構,也不符合目前政府各部門之間在處理街道管理事宜和市政服務的分工。

591. 地政總署在申專員提出建議之後,已覆函重申以上所述。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